“月入好几万”!数十名90后偷渡到缅甸...

2023-11-23 21: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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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江某先后于2019年2月、2020年2月两次从云南边境偷越中缅国境线,到达缅甸勐波从事诈骗活动。

2019年底,被告人江某准备去缅甸组建诈骗公司,并委托梅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招募职员。

2020年2月至3月间,在江某的组织指挥下,梅某、张某以“高薪就业”为诱饵从国内招募数十名90后偷越中缅国境线到达缅甸勐波,加入江某的诈骗公司。

法院审理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要盲目轻信

境外务工“暴富”的诱惑

偷越国(边)境

或者为偷越国(边)境提供便利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综合抚州中院

编辑:聂宇涵

校对:任梦

核发:刘锋

原标题:《“月入好几万”!数十名90后偷渡到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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