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翼|模式与选择:浅析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

2023-11-22 07:31
上海

原创 王天翼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法学前沿 23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航天强国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因此有必要增强对中国空间站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关注。除了国际法上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外,空间站内的刑事管辖制度也非常重要。中国空间站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在先项目的经验,而是应该立足中国国情和国际形势,建立一套在中国对空间站拥有完全自主管辖权的前提下,辅以国际合作和协议的刑事管辖制度,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际合作原则和外层空间长期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作出中国贡献。引言

空间站作为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杰出发明,自问世以来就一直是探测、研究和开发外空空间的重要系统平台,也是航天强国实力的具体体现。1992年,中国政府制定了载人航天工程“三步走”发展战略,将建成空间站视为本国航天事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并在此之后推出了“天宫”空间站项目计划。

2022年11月12日天舟五号货运飞船成功对接于空间站天和核心舱后向端口,充分说明中国空间站项目的建设工作正在顺利进行。2023年1月18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发布《中国航天科技活动蓝皮书(2022年)》,宣布中国空间站正式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转入常态化运营模式。中国空间站项目在技术层面的顺利推进固然值得振奋,但为了空间站项目在未来也能顺畅地运营下去,除了过硬的航天技术的支撑,同样也急需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与之相匹配。相比起其他航天强国,我国目前尚未有成系统的航天立法,而且中国的空间站计划秉承着“开放发展”的重要原则,迄今为止已经批准了与世界上17个不同国家的空间站合作项目,在未来势必会面对更多涉及空间站和国际合作的复杂问题,因此就更加应该厘清与空间站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刑事管辖制度问题。

刑事管辖权问题应当是中国空间站法律问题中的重中之重,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中国作为拥有空间站所有权的国家对该空间站的主导程度,体现的是空间站所有权国在空间合作中承担责任的实力和决心,也是国际空间合作中事关争端解决的重要问题。另外,从国际空间站的实践来看,由于牵扯到国际形象、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而较为敏感,刑事管辖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合作协议之间较难达成真正一致的问题。随着未来空间站活动实践次数的逐渐增加,空间站中发生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也增加。鉴于此,为了保证中国空间站能够在未来顺利地运营,并切实维护我国的外层空间利益,提高我国在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对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中国空间站的特点及其优势

中国空间站项目有着许多自身独有的特点,很多特点本身也是中国空间站项目的优势所在。清晰认识中国空间站项目的特点和优势是建立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刑事管辖制度的前提。

(一)

世界航天界独有地位的未来趋势

1998年建立的国际空间站(ISS)已经服役了20余年,剩余服役年限所剩无几。国际空间站在2020年已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延寿工作,预计服役至2024年。2021年12月31日美国宇航局(NASA)又发表声明,宣布美国政府将支持国际空间站再延寿6年,将其退役时间延迟至2031年,届时国际空间站将使用超过30年。

因此,在2031年国际空间站正式退役之后,中国的空间站很大概率会成为仍在轨正常运行的空间站,这样的独有地位必然会吸引未来十余年世界航天界更多的注意力,这也正是近年来全世界航天国家竞相参与中国空间站国际合作项目的原因。在此种条件下,中国空间站的相关法律制度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同时赋予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中国空间站就是新一代的“国际空间站”。我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地位优势,不仅仅在航天科学技术方面担当主要角色,还可以把握此次主导空间站的机会,展现我国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扩大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影响力,从而在未来国际上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法律话语权。

(二)

范围更广、愈发复杂的国际合作

2016年3月,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与联合国外空司签署了《利用中国空间站开展国籍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表达了中国愿意开放自己的空间站为其他友好国家分享这一高水平的科技实验平台的意愿,同时也愿意为其他国家的宇航员或科学家提供在轨飞行乃至建立实验室的机会。这样的国际合作诚意和优越的科学实验条件自然吸引了全世界很多航天国家,中国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许多报名合作项目的国家提交的申请进行了筛选。截止2022年年底,已经有包括俄罗斯、日本、法国、意大利等17个国家的9个项目被选为中国空间站科学实验首批入选项目。由此,表面看来中国空间站在未来的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望超越国际空间站。如此良好的发展前景自然令人欣喜,但深度国际合作自身所带来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它们会使中国空间站内的法律问题和其他情况进一步复杂化,单就刑事管辖这件事而言同样如此。合作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差异,会导致与我国形成不同的合作方案,自然也会出现不同的刑事管辖问题。合作国家中的欧空局成员国基本都是欧盟的成员国,它们之间本身就有着高度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基础,与我国进行空间站项目合作的条件和政策也基本一致,是相对而言较为容易统一刑事管辖制度的对象。而合作国家中的亚太国家并没有像欧空局成员国那样存在高度的经济与政治互信,历史文化背景相对而言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亚太国家之间甚至还存在着诸如领土争端等历史遗留问题,将这些国家集中起来共同参与同一个空间站项目已属不易,若还想与这些国家均开展高层次的空间站合作项目,就更是难上加难。

(三)

对空间站的完全自主所有权

中国空间站完全由我国自主研发、建造和组装,在此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展开国际合作。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第8条的明确规定,凡外空条约缔约国为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国者,对于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当其在外层空间或在某一天体上时,应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因此,尽管中国早已确定空间站将开放国际合作,但归根结底管辖的主动权应当属于中国。不过,正是由于开放空间站国际合作这一举措的存在,中国空间站的合作国家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太空舱与中国空间站进行对接,一些合作程度更深的国家甚至可能会在中国空间站内拥有独立的舱段。所以在未来的空间站国际合作中,中国空间站内外的不同区域应当适用不同的刑事管辖制度。中国完全拥有管辖权的区域自然完全适用中国的刑事管辖制度,至于空间站内部个别合作国家独立管辖的区域、空间站外部的区域这两种情况,可以在中国的主导下,根据合作国家的实际状况,通过具体的协商确定刑事管辖的制度。

二、未来中国空间站运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管辖问题

虽然到目前为止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探索活动中出现的刑事案件屈指可数,但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外层空间探索实践的增多必然会导致出现更多涉及刑事管辖的问题。分析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正是防患于未然,让我们在未来处理这类意外事件时不至于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慌乱。目前认为未来中国空间站可能涉及形式管辖的问题主要有:

(一)

因个人严重不法行为而引起的普通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应当会是未来空间站运行中最为常规的一种刑事案件。比较知名的是2019年美国宇航员Anne McClain因为在国际空间站中涉嫌非法使用现代空间通信技术来控制自己在地球上的前配偶的银行账户而被其前配偶指控有罪,还接受了NASA调查人员的审问并在之后上了美国法庭,为此NASA还临时取消了一次原定由Anne McClain执行的太空行走任务。尽管最终Anne McClain并没有被定罪,但随着空间技术的进步,未来人类的空间站活动会更加频繁,难免会有部分空间站人员像Anne McClain一样因为个人生活上的问题而在空间站内做出不法行为,从而导致刑事案件发生。这类情况是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应当考虑在内的。

(二)

涉及我国核心机密安全的刑事案件

空间技术是极为精密且为各国所高度保密的核心技术,关系到国家安全等核心利益。中国空间站处于高程度国际开放合作的前沿,固然体现了我国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形象,但这样的开放模式同样具有被敌对势力间谍渗透并窃取机密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中国空间站要做好事前审查,防止不法势力人员进入空间站内窃取我国核心机密;另一方面,要重视刑事管辖制度的事后处理。在这类问题上,要坚决捍卫我国的国家利益,利用保护性管辖权原则,确保此类案件发生时我国具有完全的刑事管辖权。

(三)

其他违背国际合作精神的刑事案件

如果中国空间站内有其他国家的人员操纵外界物体蓄意对空间站造成破坏,或者在空间站内部采取其他极端措施破坏空间站,则属于严重违背国际合作精神的犯罪行为。在这种前提下,我国应当提高警惕,充分考虑此类情况,确立相关刑事案件的保护性管辖权。

三、其他空间站刑事管辖模式对中国空间站的启示

(一)

第一种模式:独立运营且完全自主的刑事管辖制度

“礼炮”以及“和平”系列空间站根据联合国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进行登记。此时可以认为空间站的法律地位将与标识注册国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的法律地位相似。根据外空条约第8条的规定,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所以在这种模式下,即使开展国际合作,全舱段的刑事管辖权也将属于登记国所有,那么合作的领域范围也会相对狭窄,对于已经决定开展深层次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中国空间站而言似乎并不适合。不过该模式就主体舱段和空间站日常的运营管理而言对我们还是有参考价值的,中国空间站需要强调更多的自主管辖权,这样可以降低和避免多国所有以及多国共同管理运营空间站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潜在冲突,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

(二)

第二种模式:属人管辖权优先、多种管辖权并存的刑事管辖制度

国际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经历了两个协定的发展,分别是1988年的美国、欧洲航天局(ESA)成员国、日本与加拿大政府之间关于设计、发展、操作和利用永久人类民用空间站的协议(以下简称IGA1988)和1998年的加拿大、ESA成员国、俄罗斯、美国政府间关于民用国际空间站合作协议(以下简称IGA1998)。IGA1988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主导下的产物,在空间站上任何人发生的严重不法行为,如果影响了空间站或工作人员的安全,均由美国管辖。第22条第二款规定甚至还赋予美国额外刑事管辖权(Ultimate Ad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即美国相比其他成员国享有额外的、旨在使美国刑事管辖得到扩张适用的刑事管辖权。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国际空间站的合作宗旨不符,并且也缺乏合理的国际法法理依据。不过,中国空间站与国际空间站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就是空间站的所有权是完全属于中国的,即使是在深层次国际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也理应获得更多的主导权。类似IGA1988中美国获得的刑事管辖权不适合在国际空间站项目上实行,但在中国空间站上却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作为空间站的所有权国,为了统筹安排空间站的管理和运行,并在确保中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开展国际合作,中国在空间站内的刑事管辖有理由得到适度地扩张适用。

IGA1998是在俄罗斯加入国际空间站项目后签署的。俄罗斯的加入彻底改变了国际空间站合作中美国一家独大的局面,并在日后逐渐呈现出美国提供主要资金和部分技术、俄罗斯提供关键技术、其他国家提供空间站其他要素的分工合作局面。IGA1998也因此重新定义了空间站的刑事管辖权,体现在其第22条的内容中:首先,将属人管辖权原则优先适用,即合作伙伴国对本国国民享有管辖权,而不论该国民在事发时处于国际空间站的位置如何;其次,如果该行为人的严重不法行为危害到了其他合作伙伴国成员的安全,或有关行为发生在空间站他国所有的太空舱或对该部件造成损害,应受影响的国家请求,该国民所属国应与受影响的国家就刑事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自协商之日起90日内或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如果双方同意或者国民所属国未能确保对该案件移交有关机构处理,受影响的国家可以对该国民行使刑事管辖权。这实际上就是通过采取协商的方式共同确定刑事管辖权。IGA1998的刑事管辖制度被证明是一种更有利于国际合作的制度并一直被国际空间站沿用至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例如,涉及前文提到的因个人严重不法行为而引起的普通刑事案件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属人管辖,避免不必要的管辖权纠纷和混乱;而涉及危害到了其他合作伙伴国成员的安全或空间站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则可以在中国的主导下建立一个磋商协调机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归属。

四、构建适合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

(一)

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基本前提

我国坚持现有国际法基本框架和原则,倡导更多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并逐渐在这套现有的国际法话语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有必要在国际法有关事务中注入更多自身国内法的要素和能量,更加直接有效地维护国际事务中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为了确保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在整个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事前的协议与审查工作和事后的争端决机制同等重要,而刑事管辖问题正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中的核心。概言之,适合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应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为宗旨,在涉及上述问题的事端出现时要坚决行使管辖权而不做无谓的让步。

(二)

强调中国在空间站有关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空间站作为中国独立研制、发射、组装的空间站,是中国空间站与国际空间站最本质的区别。中国航天科学技术的成熟与进步,也应当在国际航天与空间事务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航天强国,而中国空间站正是实践这一理念的绝佳平台。

从刑事管辖的角度来说,首先,由于空间站主要舱段是由中国独立建造并拥有,而且也是由中国对其进行了空间物体登记,那么对于改舱段内开展的一切国际合作事务都应由中国获得全部的刑事管辖权,包括其中外籍人员的国籍管辖权也应当让位于中国的“属地管辖权”。其次,针对那些发生在中国空间站主舱段之外不完全属于中国所有的舱段,甚至完全是由其他合作伙伴国建造的舱段中的严重不法行为,中国也可以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获得刑事管辖权,因为中国是促成这些舱段建设并开展合作项目的最主要国家,且这类严重不法行为首先可能会危及中国的国家利益,根据保护性管辖的原理,中国有权在项目合作期间获得这些舱段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刑事管辖权。最后,倘若相关合作国家是直接使用自己原有的空间物体与中国空间站进行对接合作,并以此为由不愿意让渡其刑事管辖权,那么中国则可以事先在合作协议中提出,以让渡刑事管辖权及其他必要的管辖权为双方开展空间站项目合作的条件,否则将重新对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

(三)

兼顾国际合作和外空空间长期可持续发展原则

中国开发空间站项目,其目的是更具效率地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中国一贯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外层空间法的有关内容,在坚持空间站主导权的同时,也开放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社会航天事业的共同进步和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结语

中国空间站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同时,大力倡导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社会航天事业的共同进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中国负责任的航天大国形象,并努力朝着航天强国的目标迈进。不过在秉持开放合作态度的同时,中国也必须意识到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情况,对自身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做必要的保障措施,必须在空间站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牢牢把握主动权,在确保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国际合作和外空空间长期可持续发展。

另外,为了人类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事业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参与或有意愿参与中国空间站国际合作项目的国家应该采取一种更为务实的态度,即不论参与合作方的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如何,在符合本国利益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范围内,积极争取各种类型和层次的空间站国际合作,而不是在其他不相关的问题上制造不必要的纠纷与冲突。这不仅符合中国和各友好合作国家的国家利益和空间发展战略,同时也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这三大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要求。

原标题:《王天翼|模式与选择:浅析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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