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分手后,之前以谈恋爱名义索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方要求女方退还恋爱期间向女方转账费用的纠纷案件。那么,以谈恋爱名义索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呢,让我们看看法官如何评判:
基本案情:小袁、小娟经媒人介绍开始处男女朋友,双方认识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小娟就陆陆续续以谈恋爱的名义向小袁索要现金三万元,小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小娟。但小娟每次收到钱后就以冷落小袁的方式故意与其拉开距离,拒绝与小袁见面。小袁认为,小娟既然不愿意与其谈朋友,那就应该将所转的钱款予以退还,于是多次找小娟要求退钱,但小娟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退还。故,小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小娟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袁向其转款有的是节日红包,有的是用于两人共同消费,有的是赠送的礼物款,还有的是给自己家人买礼物款,因此,不同意返还小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恋爱交往期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的赠与,系恋爱双方基于恋爱事实将己方财产无偿给付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恋爱关系不解除),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反之则应将赠与财产恢复至恋爱前的状态,即返还赠与人。
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元以上的视为双方从恋爱关系到缔结婚姻才向被告多次转账,用于被告消费,故应认定双方恋爱期间转账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1000元以下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视为系维系感情或表示爱意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当综合双方恋爱过程中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综合原被告的提供的转账数额和原告的经济收入,1000元以上的视为附条件赠与被告, 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被告应予返还,1000元以下的视为为维系感情或表示爱意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或表示爱意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其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应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感情难以维系,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分手后,之前以谈恋爱名义索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