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产假期间权益如何保障?
产假期间如果既没有收到工资,也没有生育津贴,权益该如何保障?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区别?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系南阳市某培训学校职工,于2022年11月4日剖腹产一胎。胡某认为其按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遂向某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支付生育津贴,但经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胡某任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双方因此产成纠纷,胡某将该医疗保险中心该诉至宛城区法院。
法槌敲响时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在其主持下,被告向胡某和胡某任职的培训学校详细讲解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原告胡某任职民办非企业,按照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应当由被告核发。
在此基础上,法庭向双方阐述了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目标和意义,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胡某及该培训学校对相关政策有了深入了解,在被告予以协助核算的基础上,三方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由胡某任职的培训学校按照规定补足胡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最终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生育医疗补助待遇是女性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需要根据单位属性确定发放主体。根据《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第(一)、(三)项相关内容,就职于非财政负担的女性职工可向当地的医保中心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就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何区别?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点:
01
支付的主体和给付的对象不同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用人单位的,专门用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而产假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这时候,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产假工资,其实就是生育津贴。
02
计发方式不同
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根据各地具体规定);产假工资则是劳动者生产前正常出勤时的月实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03
追诉时效不同
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属于行政争议,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而请求支付产假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劳动关系延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一年内提出。
因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与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关,生育津贴应支付的数额与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产假工资常常并不相等。因此,劳动者领取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基本原则是:就高领取,不可兼得(在劳动者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愿意再支付其产假工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享受产假工资;如果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下来后,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原标题:《以案说法 | 产假期间权益如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