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如何判定各侵权人担责?
2023-11-09 18:04
青海
2018年10月7日20时,被告甲(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乙(化名)驾驶的因发生故障后停靠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前来帮被告乙推车的原告小张(化名)受伤。后小张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脑干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等,出院后,小张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12月11日小张家属申请鉴定其伤残等级。经鉴定,小张因颅脑损伤现遗留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伤残;其颅脑损伤遗留脑软化灶形成,构成十级伤残。2020年5月26日小张家属申请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小张系颅脑损伤后遗留认知功能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11月1日小张之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张之妻为小张的监护人。2021年11月9日我院作出判决:宣告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张之妻为其监护人。为保障小张的人身权益,2022年2月10日原告小张之妻向本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13日原告申请对小张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小张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小张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小张600000元。被告甲赔偿原告小张13260.45元,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乙赔偿原告小张262825.90元;驳回原告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自事发整整五年后该案得以尘埃落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什么是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益,履行民事义务。
供稿:互助法院
原标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如何判定各侵权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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