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权利行使要及时,错过时效难追回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5日,宋某某向被告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宋某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认可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如宋某某经工行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工行有权在宋某某在工行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后宋某某透支信用卡最终欠款6279.39元,2011年-2014年间,被告工商银行陆续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向宋某某催收债务无果。2017年4月24日,宋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社保卡存入150880.4元, 2021年6月25日,被告工商银行依约定扣划了该卡上的16937.98元。原告宋某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工商银行诉讼在案,要求其返还扣划的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工商银行有权扣划原告存款偿还信用卡欠款,故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从宋某某名下社保卡账户中扣收信用卡本息的行为系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该案抵销权不具备成就条件,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工商银行退还扣划款项。
法官说法
抵销权系形成权,在抵销权具备成就条件之后,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抵销权具备成就条件,而判断抵销权条件是否成就,要根据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抵销条件是否成就来判断,抵销条件已成就的,超过诉讼时效仍可以抵销,抵销条件不成就的,不适用抵销。本案中,能否适用抵销的关键就在于判断抵销条件是否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使抵销权须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限或者放弃履行期限利益,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被动债权已进入履行期或债务人放弃履行期限利益的,应当认为满足抵销的条件。反之,如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被动债权尚不存在的,则两个债权不符合抵销的条件,不会形成抵销权。本案中抵销之所以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正是因为银行的主动债权形成时间在宋某某的被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典型意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一句很有名的法学谚语,其意思是指权利人应当积极的行使手中的权利,如果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法律对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故本案也提醒大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免过期影响实体权利。
供稿: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权利行使要及时,错过时效难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