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纠纷如何解?一“纸”明白
为更好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河东法院调研整理
企业关于调解的常见问题
制作“调解明白纸”和“仲裁明白纸”
助力企业解纷解忧
调解明白纸
一、如何理解“调解”和“调停”
“调解”的含义一般无争议。“调停”并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术语,该词系国外概念“Mediation”的翻译,该概念的含义与“调解”高度重合,但“调解”的用法比“调停”更正式。《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中文版本,只使用了“调解”“和解”的概念,未使用“调停”。因此我们认为“调停”和“调解”就是一个意思。
二、调解、仲裁、诉讼是什么关系
三者互为补充。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是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都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与仲裁、诉讼最明显的关系特征就是不具有互斥性,选择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继续选择仲裁和诉讼,调解仅仅是为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时提供了多一种选择。
当事人在选择商事调解后一般有以下三种结果:
情形1:所有争议达成和解 → 签订和解协议,争议实现一揽子解决。
情形2:有部分争议达成和解,尚有部分未达成一致 → 达成一致的部分签订和解协议,未达成部分可以继续选择诉讼(不影响诉讼时效)或仲裁。
情形3:无法达成和解→继续选择诉讼(不影响诉讼时效)或仲裁。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诉讼即法院审理后进行裁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含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
目前天津三级法院自2019年开始全面推行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成全链条、全要素、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
四、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五、多元解纷类型
(一)联动解纷
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商会等调解工作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网格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断充实特邀调解员队伍。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公证等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截至目前,河东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数6522件,平均调解时长13.03天。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
(二)专业解纷
市高院分别与市总工会、工商联、司法局、人社局、侨联等十几家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涉侨纠纷等8个领域的专业解纷机制,形成优势互补、专群结合的解纷力量。设立家事、金融、道交等72个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室,增强了定分止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河东法院已与19家相关单位成立联合调解中心,现有人民法院在线特邀调解员230余名,对接天津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促进金融消费纠纷的线上线下多元化解,今年来,该调解中心累计调解银行金融消费案件627件,调解成功491件,调解成功率78.31%。
(三)在线解纷
建立法院网上调解平台,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劳动人事调解仲裁等平台互联互通,大力推动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为当事人提供跨地域、全流程的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等网上解纷服务。平台建成以来,河东区调解组织14家,调解员183名,在线解纷6482件。
(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市高院与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单位会签《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积极引入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等力量参与调解,与科技型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目前已形成成熟调解机制。
(五)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司法协作机制,设立金融中心法庭、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研发由调解组织和金融企业共享的金融纠纷智审平台,形成“快、优、简”的“诉前线上调解+司法确认+监督执行”解纷新模式,有效降低金融机构解纷成本。
(六)涉企业纠纷多元化解
河东法院在审理商事案件中,持续以有效解决问题为目标,以企业满意程度为标尺,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协调监督,依法帮助区属国有企业及驻区国有企业化解历史上形成的各类纠纷,减轻企业背负的历史包袱。
六、调解的优势
(一)调解具备经济性
收费更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费用的,即使有一些商业化的调解组织收费,费用也低于法院的诉讼费。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这些民间调解机构的调解,坚持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诉前调解成功,也不收取费用。法院诉前调解未成,审判过程中调解成功的话,仅收取一半诉讼费用。
耗时更短。除去案情复杂或当事人本身的因素,通常来说,调解从立案到正式开始调解乃至签订调解协议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
(二)调解具备便捷性
调解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受严格的程序束缚,既没有时限、期间的限制,也没有场地、仪式的要求。可以对案内、案外纠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调解不会局限于证据,可以在法律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的诉求。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该裁定可强制执行。在双方争执不下时,任何一方可以无条件终止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供调解服务,调解不成的案件可即时进入诉讼立案程序。
(三)调解可保护商业信誉
司法公开力度的持续加大让失信主体难逃被曝光的负面影响,而调解过程是保密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视个案情况需要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本会工作人员参加,但上述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证人、专家、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信息,但按照法律要求或者为了履行或执行和解协议而披露信息的除外。调解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违约方以败诉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避免其商誉受损。
七、商事调解可以解决哪些纠纷
可以解决在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纠纷。
八、选择商事调解是否会影响仲裁或者诉讼权利行使?
选择商事调解不会影响当事人仲裁和诉讼权利行使,如调解不成,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商事调解是否只能在合同中约定后才能进行?
不是。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形成争议后选择调解。调解的灵活性之一就体现在,只要各方当事人都同意进入调解程序,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调解条款也可以进行调解。
十、商事调解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调解中心审查资料→缴纳费用→选定(指定)调解员→召开调解会议→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
十一、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吗?
可以。当事人可在调解机构公开的调解员名册中自行选择调解员,也可以选择调解员名册以外的调解员,在征得机构同意后,进行调解。
十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执行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完全等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
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
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要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质效
大幅减少矛盾纠纷轻易成讼
十三、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
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
1.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2.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3.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十五、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哪些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2.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3.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十六、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方式有哪些?
1.依申请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
2.主动受理。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民间纠纷,群众反映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主动进行调解。
3.移送委托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
十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全面、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八、司法确认是什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十、去哪儿能够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
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街道都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您有需求,可前往进行咨询或申请调解。
仲裁
明白纸
一、 何为仲裁
仲裁是诉讼之外的另一种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纠纷,其结果与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本市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依法有效化解各类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也规定,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二、仲裁的优势
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专业性较强;高效快捷;一裁终局;注重保密;全球通行。
三、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仲裁机构依法居中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受案范围包括:买卖、技术、房地产、借贷、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质量、知识产权、工程、承包、运输、租赁等方面的经济纠纷以及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经济纠纷。
四、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案件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纠纷;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五、商事仲裁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别
商事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居中裁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法律授权的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准司法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机构设置不同:商事仲裁由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由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
受案范围不同:天津仲裁委员会对经济、技术、房地产交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责任、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海商等方面的纠纷进行仲裁;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管辖方式不同:商事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者对劳动争议均有管辖权。
审理方式不同:商事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可协议进行公开,但设国家秘密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时效期间不同:商事仲裁的仲裁时效依法律规定,法律未做出规定的依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间为一年。
裁决效力不同: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审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种,均可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何选择仲裁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订立合同时可采用仲裁协议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七、审理仲裁案件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的次日起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不包括公告、鉴定、延期举证、延期开庭、回避或更换仲裁员、庭外和解及中止仲裁的期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5日内作出裁决。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由仲裁庭书面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 什么是“一裁终局制”
一裁终局制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仲裁申请书组成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十、申请仲裁准备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其中: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须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台湾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先由其本国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见证)。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需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被申请人为法人的,申请人需提交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人应到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部门取得被申请人的设立或登记证明;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注册的法人的,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具体程序详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六、受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为执业律师的,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十一、仲裁流程
十二、仲裁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十三、裁决书与调解书的关系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以再当事人申请或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标题:《商事纠纷如何解?一“纸”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