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罚款事项还要持续做“减法”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
近年来,国家持续取消和减少罚款事项,不断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去年已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当前,中国经济呈现持续恢复向好态势,再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是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松绑”的务实之举。
细看这33个罚款事项,可以发现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或调整后,将直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比如,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行为取消罚款,对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行为的罚款加以调整,可直接让相关企业和群众产生获得感。
罚款事项做“减法”,意义不只体现在减负,它还是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需要,是规范严格执法的体现。有些罚款事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应该“应减尽减”。有些罚款事项虽有必要存在,但容易给执法者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以罚代管、过罚失当等问题,就应该调整。
严格规范处罚事项和罚款标准,确保过罚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同时,科学确定罚款数额。这种制度安排,正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特别在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背景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将更好激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
众所周知,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行政罚款亦是如此。此次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还传递出一个鲜明信号:要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当然,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放松必要的监管,更不等于该管不管、该罚不罚。 10月20日召开的国常会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工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减罚款事项,不减监管责任。近年来,国务院一再强调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不断改进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路径,以及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这样可实现高效监管,也可在更大范围内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