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定金”与“订金” ,你能分得清吗?

2023-10-31 17:06
云南

“定金”与“订金”

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

很多人分不清楚

虽一字之差

它们之间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相关案例

李某与王某口头达成租赁意向,李某租赁王某的一家门店,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万元,租期一年、先交半年房租。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万元,并向王某发微信消息“我先转给你1万块钱的订金”,王某回复“好的,收到”。此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十余天后李某因故不想再租赁房屋,遂找王某协商返还订金1万元,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的1万元,属于“订金”性质,而非“定金”。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性质,而且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李某也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故王某应当返还李某订金。关于返还订金数额,鉴于李某首先提出不租赁王某房屋,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因李某口头约定租赁导致王某的门店空置一段时间,造成一定损失,但因王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相应数额,结合李某提出不租赁的时间,双方协商的租金情况酌定为3千元,剩余租赁订金7千元应当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王某返还李某订金7千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依法为据 详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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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罚则的实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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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注意:这里不要误解,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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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与订金时注意要点

▶适用定金

采取书面的形式,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

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

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适用订金

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为了交易安全,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大额合同中应尽量避免口头形式约定订金。

数额不易过大。交付订金方的责任事实上是重于收受订金方,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交付订金数额不易过大。

实际交付不易过早。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定金”与“订金” ,你能分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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