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2023-10-28 11:53
云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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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向张某借款88万元,写了借条,并注明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到还款期限时,王某没有按时偿还,张某便将王某与王某的妻子钱某一同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钱某辩称,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债共签”为原则,此债务与自己没有关系,除非张某可以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经审理,王某向张某借的88万元是用于归还个人房贷。法院认为,房屋虽然仅登记在王某一个人的名下,但房子是王某与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作为实际受益方,对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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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棕树营法庭 陈赟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吴怡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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