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能把自己送进去,全靠这几种操作 →
被执行人
试图逃避履行的套路可太多了
在“蓉执雷霆”专项执行行动中
有这样行为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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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PART
逃避限高 消极对待
逃避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但有可能解决你自己
比如下面这名被执行人
在被“限高”的情况下
还要买vip票去凤凰山看球
甚至通过非法渠道
买机票、坐高铁去外地
这种情况下说“没钱还”
也太没有说服力了吧
不拘你拘谁
在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调解协议,李某某需按时归还他人50万的借款。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后,李某某不仅无视法院的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主观存在逃避执行的故意,双流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可尽管如此
李某某还是欲购买
价值2000多元的VIP座位
去凤凰山体育场看成都蓉城队的比赛
还是连刷N场!可谓是“氪金铁杆球迷”


此外,法院还查询到他多次通过非法渠道购票
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往返成都、北京、深圳等地
双流法院依法通知其到庭说明情况,李某某对违反情况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是的,你永远无法想象
被执行人“逍遥法外”的地方
不仅会在球场
还可能在......婚礼现场
婚礼本是邀请亲朋好友
见证自己幸福的开始
然而对新生活翘首期盼的新娘
万万没想到——
新郎的父亲
竟是一名被执行人!
热闹的婚宴结束之后
就被法警带走
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6月6日,成都的一家酒店里,一场热闹的婚礼正在举行,众人皆笑容满面,祝福即将步入新生活的新婚夫妇。人群背后,站着穿着便装的双流法院司法惩戒组干警。
原来,新郎的父亲张某某是被执行人,因其在涉及的多起民商事纠纷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来到了婚礼现场。
不过,考虑到婚礼新人及参加婚宴人员的心情和现场氛围,法院干警并未直接带走张某某,而是耐心地等待婚宴结束后,在场人员不多的情况下,将其低调带离现场。
难道张某某不具备履行能力吗?执行干警调查发现
仅在近3年期间
张某某以侄子名义注册的微信上
流水就高达60余万元


鉴于张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双流法院已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若张某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还会被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02.PART拒不履行 一走了之
有人逃避执行的方式靠“拖”
有人竟然靠“躲”
直接任性到一走了之
有身负“限高”也要飞机出行结果在深夜的机场被精准拦截的
被执行人钱某某欠款总额达14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州法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但苦于一直无法查找到钱某某的踪迹,难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直到某天接到线索——
“陈法官,被执行人钱某某的行踪已确定,她将于9月13日凌晨1时许乘飞机返回成都天府机场。”
“收到,立即核实处理!”
9月12日晚8时许,部署充分的彭州法院专项行动小组前往成都天府机场严阵以待。
凌晨1时许,当钱某某走出机场出口,承办法官在核实身份后依法将其带回法院。
针对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行为,彭州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几天之后,钱某某家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三万余元,钱某某对余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人躲出去了但爱车还在
遭扣押之后主动还款的
被执行人罗某欠款13201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曾多次尝试联系罗某申报财产,起初罗某还会接听电话,但几天后,电话变成了空号......执行干警也曾多次前往他的家中寻找,但都无果,罗某似乎已经“失踪”了。
执行干警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发现,罗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轿车。8月24日下午,郫都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接到申请人的电话,称其发现了车辆下落,便立即核实确认,并调度快速执行团队干警赶往现场。
收到风声后的被执行人拒不露面,执行干警现场对车辆进行扣押查封,并立刻联系拖车公司准备强制拖车。此时,一直在附近茶楼里的罗某眼看爱车将被扣走,终于坐不住了,赶紧露面企图阻止,并请求法院给予宽限以延长履行期限。
当然对完全没有信用的罗某
执行法官态度坚决、毫不动摇
切身体会到执行强制措施的罗某也摒弃了侥幸心理,当场还清钱款。
还有以为人在千里之外
法院就拿自己没办法
最终仍难逃被跨省拘留的
经青羊法院判决,曹某、刘某须偿还700余万元债务,因二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然而身在上海的被执行人
窃以为沪蓉相距千里
对法院的传票“置若罔闻”
承办法官升级惩戒措施,向二人发出《预拘留决定书》,要求其十日内主动来到法院接受调查,否则将采取拘留措施。
当一意孤行的二人仍无视警告,执行法官根据商讨的异地拘留方案,携法警一同前往上海。同时,青羊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上海杨浦法院发出协助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不敢相信法官居然千里追击到了“家门口”
因其之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拒不申报财产,严重妨害了执行工作,青羊法院决定对其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以示惩戒。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后,在杨浦法院的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送进上海杨浦区拘留所。
03.PART隐瞒财产 私自转移
还有一些负隅顽抗
就是不愿意还钱的被执行人
甚至玩起了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殊不知
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本来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内的问题
最终却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坐完牢出来,钱还得照还
(划重点
)
2018年9月,成都中院就高某与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归还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二人并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高某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张某某的房产,并向高某分配19万余元。此后,张某某一直未归还剩余债务,法院也暂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双流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张某某与另案被执行人葛某某之间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为逃避本案执行,在法院已将其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冻结的前提下,张某某要求葛某某将和解金额共计42万元转入了案外人林某某的账户,后林某某又将其中40万元转到张某某所持有并使用的户名为“李某”的另一张银行卡上。
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
张某某一直支支吾吾
寻找各种理由搪塞,始终拒不履行
同月,张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双流法院执行人员挡获,对其司法拘留15日。随后,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局侦查,2022年4月,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明知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尚未履行,故意转移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开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04.PART
妨碍执行 态度恶劣
最后这种拒执的情况
是真的猖狂过头
只是前一秒还在逞威风图口舌之快
下一秒就......
比如下面这位
专程赶到法院就为发顿脾气
结局令人舒适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在执行某成都分行与黎某、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冻结账户、发布限消令、查封房屋),且在逐步启动拍卖名下房屋程序。
被执行人黎某
竟气冲冲到法院讨要说法
对执行法官的依法执行行为表示不满
扬言道:
“我就不配合处置(财产)!”
接着便开始肆意辱骂、威胁执行人员,严重挑战法律权威。因黎某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执行团队联合司惩团队当即决定将其送至拘留所,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
如果说拒不履行还态度嚣张的被执行人
已经够刷新认知了
那么
若我说还有
抢夺笔录并撕毁重要证据的
近日,温江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准备处置被执行人李某与其配偶肖某共有的一套房屋。肖某到庭后,执行干警依法告知了其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她却激动地表示:“你们不准卖我房子,
我看今天哪个敢卖我房子!”
同时一把抢过执行笔录
三下两下当场撕毁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针对肖某撕毁笔录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及拒不配合履行的态度,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我知道错了,不该妨碍公务,恳请法官原谅......”
肖某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悔恨,并当即缴纳罚款。
无论是谁都不能藐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
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被执行人:不可心存侥幸而隐匿、转移财产
否则不仅会承担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的后果
情节严重的
还将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法院将全面加强全市法院执行惩戒工作
扎实推进执行“双年”专项活动
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全力提升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一纸判决不是终点
我们的执行一直在路上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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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综合自双流法院、彭州法院、郫都法院、青羊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温江法院
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张子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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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执行人能把自己送进去,全靠这几种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