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理 |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能真正免责—马某某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23-10-23 17:18
河北
基本案情
马某某曾于2017年投保某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其中一项为“保险事故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后2022年,原告因出现发作性气短、呼吸困难不适至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三尖瓣关闭不全(中度)。原告进行手术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称《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中明确约定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先天性畸形,故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付。裁判结果
免责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属于医学专业用语,常人难以理解,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要尽到提示义务,还应就“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章节所包含的疾病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原告作出解释,使原告明确知道它的真实意思,以便对是否签订此合同作出理性判断,否则便失去法律规定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意义。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马某某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文:刘义德
图:网络
原标题:《小案大理 |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能真正免责—马某某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