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孩子玩游戏充值8020元,家长能否请求游戏公司退回?

“太感谢你们了,不然我一个老人家不知道要怎么样才能退回这游戏充值款。”刘大爷拿着锦旗来到岳阳县人民法院,向主审法官、特邀调解员不停致谢道。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通过“法官+调解员”线上调解方式,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因父母常年在外务工,9岁的小刘一直与刘大爷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小刘记住了刘大爷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今年,小刘使用刘大爷的身份信息注册登录了一款由广东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端游戏,并在短短的一月时间里,用微信充值订单45笔,合计消费8020元,游戏充值款均从刘大爷的银行账号中扣除。刘大爷发现后,立即与游戏公司客服联系,要求退回充值款。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刘大爷起诉广东某科技公司,要求其退还游戏充值款8020元。
调解经过
岳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看到年逾六旬的刘大爷和年仅九岁的小刘,考虑到当事人的急切心情,加之被告远在东莞,主审法官赵倩、特邀调解员欧秋棉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本着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分别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讲解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刘大爷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游戏充值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前,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相应钱款。
现实生活中,家长应该对孩子加强监督管理,妥善保管自己的有效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等,并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人健康文明使用互联网。游戏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主动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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