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修车费用超出定损金额 赔不赔?

2023-10-18 18:20
甘肃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3日,赵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陇西县菜子镇董家寺村附近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在陇西县某汽车修理公司对其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2960元,而赵某车辆的投保公司对张某车辆定损金额为5034元。张某对定损数额未予认可,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赵某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张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车辆维修损失。关于张某车辆的损失,张某提供的车辆修理费用为12960元,因车辆在事故中的受损部位在车辆左前部,应对车辆维修项目中车辆后部保险杠及保险杠下裙喷漆修复费用700元予以剔除,故认定张某车辆受损后实际维修费用为12260元。某保险公司在未与张某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单方对张某车辆定损为5034元,张某亦不予认可,某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维修费用中再有其他非必要或非合理的部分。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车辆损失12260元。

【法官寄语】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就是通常所说的“定损”,是商业惯例。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实际修理费高于定损数的情形,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与受损车辆车主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公平地对车辆损失协商定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既要不夸大事故损失造成保险金浪费,又不能遗漏事故中受损车辆的损失,以保证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公正,避免“漫天要价”产生纠纷。

供稿|菜子法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修车费用超出定损金额 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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