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一男子恋爱分手后拒不归还女方存款,法院判了!
恋爱期间不分你我
谈钱伤感情
然而分手后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近日,
全南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阿鑫与阿如原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阿鑫要求阿如将个人收入转入阿鑫处,用钱时再要,阿如为维系并巩固感情,无奈向阿鑫妥协。
存款和工资都放我这里,我存着,用钱的时候再给你。
好,那你答应我要好好在一起。
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阿如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阿鑫本人及阿鑫使用账号(账户名为阿鑫母亲)转账数十笔,暂存阿鑫处金额共计39180元。同时,因消费或其他原因,阿鑫分别于2022年12月、2023年2月向阿如转账共计4000元。

此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阿如多次要求阿鑫返还存款,阿鑫以其家人挪用没有钱为由拒绝返还。万般无奈之下,阿如诉至全南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阿如向被告阿鑫转账系给予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即恋爱关系,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被告阿鑫继续占有原告阿如所转款项,缺乏相应的基础,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和双方多次提及的“三万五”口吻,法院认定,一、原告阿如向被告阿鑫母亲微信及支付宝所转账的款项实际收款人为被告阿鑫本人;二、原告阿如暂存在被告阿鑫处的款项为39180元,其他经济往来非暂存款。

其中,原告阿如与被告阿鑫恋爱期间,数次向被告阿鑫转款520元,共计4680元。“520”谐音为“我爱你”,具有特殊含义,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赠与,不应当返还。
综上,被告阿鑫应向原告阿如返还的金额为30500元。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阿如返还30500元;
二、驳回原告阿如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双方交往期间,经济往来时应当理性对待,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应当把握好度,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或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可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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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南一男子恋爱分手后拒不归还女方存款,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