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并给付彩礼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要返还么?

2023-10-18 16:5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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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67

■菏泽中院:订婚并给付彩礼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要返还么?

2022年,马某、韩某经媒人张某军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双方因故解除婚约,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韩某应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对原告马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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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央视今日说法《两难抉择》—CCTV1两集联播淄博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5日,木欣国驾驶电动车在某小区发生车祸,最终被医生判定为植物人。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造成木欣国翻车的原因是该小区马路中间挖掘的一条浅沟,施工方承认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但随着调查深入,警方认定虽然施工方有错在先,但是木欣国酒驾才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最终,施工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一次性赔偿木家人各种损失110万元。然而赔偿款给付后,木欣国的母亲冯钰湘与木欣国的儿子小木却为谁该成为木欣国的监护人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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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八旬老人遭遇赡养难 巡回审判“上门”解纠纷

该案系刘某山起诉刘某军等人赡养费纠纷,刘某山老人现已年过八旬,育有五个子女,本应安享晚年,却因家庭纠纷,子女不愿支付赡养费用,无奈将儿女告上法庭。承办法官卜祥坤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卜法官及时与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沟通,实地调查调解,经多次协商未果。考虑到刘某山老人年过八旬,行动不便,加之路途遥远颠簸,到庭参加诉讼较为困难,卜法官马上想到把巡回审判车开到村里去,巡回审判车内有开庭桌椅、电脑、打印机、移动电源等设备,可以实现现场庭审、当场制作裁判文书等诉讼服务功能。在村里开庭也方便村民旁听,能扩大办案效果,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对原告的子女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刘某山的三子女当场表示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愿意劝解其他两个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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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送法进军营,荣成法院“典”亮法治强军梦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爱军工作,增强武警官兵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10月13日下午,荣成法院深入武警中队开展“法律课堂进军营”主题讲座,让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走到官兵身边,走进官兵心里。在讲座中,荣成法院法官以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官兵普遍关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并援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讲解,为官兵们送上了一场内容丰富、生动实用的民法典讲座。活动现场学习氛围浓厚,官兵们对讲座中将鲜活的案例与相关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授课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不少官兵还就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向法官进行了咨询,法官现场进行了答疑解惑。

讲座结束后,官兵们纷纷表示此次活动受益匪浅,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也为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提供了参考,今后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做一名懂法、守法、善于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新时代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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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68

■蒙阴法院:一纸诉状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原告杨某与被告臧某系前后邻居关系。臧某在建房时,将房前的道路进行铺垫、修建小坝,下雨时因雨水无法顺利排出,导致原告杨某的房屋墙面受潮,引起双方矛盾。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实,被告建房时,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将房前的道路进行铺垫、修建小坝,下雨时因雨水无法顺利排出,导致原告的房屋墙面受潮。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被告在铺垫道路时未考虑排水通畅问题,致使原告房屋后排水沟排水不畅,被告理应予以修正。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争议水沟应按60公分的宽度,确保排水通畅。遂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甲房屋后的水沟拓宽至60公分并对水沟进行清理及水泥硬化处理,保证排水畅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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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69

■烟台中院:两职工因开叉车发生冲突,受伤的话算工伤吗?

官某系甲公司职工。上班期间,官某将叉车开到80号机与81号纸机之间的电盘后,下车去往叉车上吊纸辊底,因叉车停放的位置挡住了润湿工的去路,张某将叉车开走让路,官某不满叉车被开走找张某理论,两人发生冲突,官某被张某摔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外踝、后踝),右踝关节损伤,右踝关节积液,右侧胫腓前韧带损伤,右足第4跖骨骨折,右足足舟骨骨折。后,甲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官某与张某之间发生争执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张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议,被摔倒致伤。因此官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驾驶叉车的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情形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关键不在于职工所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在于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同时,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争议时未能正确处理纠纷,甚至存在行为不当情形时能否认定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并未对这一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后的救济,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两人因工作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确有一定过错,但受伤职工的过错并不应导致其受到暴力伤害,即不足以阻却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因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官某与张某系因案涉工作纠纷之外的其他个人恩怨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官某对伤害后果的发生亦不负有主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工伤。

原标题:《订婚并给付彩礼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要返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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