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革命史】第十六章 解放区的社会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朗读:刘宇晨
“三不两利”政策及成效
和农业区的土地改革相比,牧业区的民主改革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牧业经济与农业经济不同,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牲畜杂。群内部也有结构要求,畜牧业具有更大的分散性、脆弱性,经不起严重的自然灾害袭击和人为破坏。牧主对牧民的剥削,既有浓厚的封建性又带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色彩。牧主既有剥削行为,也有经营和管理畜牧业的经验;牧民在经济上是被剥削者,在人身上还对牧主有一定的依附关系。这些都是牧业区民主改革必须重视的特点。所以,在牧业区推行民主改革更需谨慎行事,必须从畜牧业生产的特点出发,采取适合牧业区实际情况的方针政策,既要废除封建特权、改革牧业区的生产关系,又要十分注意遵从客观规律、以防生产力遭到破坏。鉴于此,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在牧业区的一切工作都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都要以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牧民的生活为出发点。1946 年8月1日乌兰夫就内蒙古土地等问题致电中共中央,提出:“在畜牧区不进行分配土地”,并于8月 10日得到中共中央复电同意。1947 年 10 月,《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根据牧业区的经济特点,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于 1947 年 10 月 10 日颁布了《内蒙古土地制度改革法令》,规定:“内蒙古畜牧区内实行放牧自由,按照盟旗行政区域的划分,在该区域内的草原、牧场上一切牧人均有放牧自由”。11月,乌兰夫在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农业区要组织力量,彻底消灭封建势力;在游牧区也要消灭封建势力,但在消灭封建势力工作中要有一个准备的时期”。同月,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在牧业区进行民主改革并制定了牧业区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承认内蒙古的牧场为蒙古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牧场所有制;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废除奴隶制度;保护牧民群众、保护牧场、放牧自由.在牧民和牧主两利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改善牧民的经济生活,发展畜牧业。
在牧业区的民主改革开展之初,由于忽视了畜牧业经济的特点,一些地区没有从实际出发,没有很好地掌握方针政策,而是照搬农业区土地改革的方法,根据农业区土地改革中的“耕者有其田”方针,提出了“牧者有其畜”“彻底消灭封建”“黑黄封建一齐消灭”等一些“左”的口号,根据占有牲畜、财产的数量在牧民中划分了阶级,还出现了错划的现象,部分基本群众被划为牧主、富牧。对牧主的牲畜和其他财产采取了一律没收并平均分配的办法,有些地区在发动对牧主的斗争时也出现了一些过激的现象。一些地区还将寺庙的牲畜、财产没收充公或平分,毁坏寺庙并且斗争喇嘛。
由于采取了不切实际的“左”的做法,牧业区出现了畜群结构被破坏的问题,还出现了不正常的宰杀、转移、出卖牲畜等问题,很多牧业区的牲畜数量急剧下降,牧业经济遭受了严重损失。例如,昭乌达盟1946 年全盟牲畜总数为 143 万头(只),到 1948 年下降为 93 万头(只),损失近三分之一;又如在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没收牧主的牲畜分到户后,打破放“苏鲁克’的传统习惯,使很多牲畜无人放养管理造成牲畜死亡和大量宰杀,使畜牧业减产”牧业区民主改革运动中出现的“左”的偏向及其消极影响,引起了中共中央东北局和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的高度重视。东北局负责人对内蒙古地区的工作作出一系列指示,要求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处理问题要慎重、工作要踏实,必须团结蒙古族的大多数,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要求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赶快派人去检查牧业区出现的问题。东北局指出,《中国土地法大纲》精神可用,但要从内蒙古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斗争形式不能照搬政策要好好掌握,不慎重可能造成失败。
针对牧业区民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东北局的指示精神,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纠偏。1948 年3 月,乌兰夫主持召开了由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内蒙古自治政府主要领导人参加的兴安盟地区群众工作团团长会议。会议听取了工作团的汇报,总结了各地发生“左”的偏向的教训,初步确定了稳定形势、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提出在牧业区不采取农业区土地改革方式,对牧主不斗、对牧主的部分财产不分,以提高牧民劳动所得的方法保障广大贫苦牧民的利益。会后,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向各盟发出指示,要求立即撤回部分工作团和工作队,停止斗争牧主、平分牲畜和其他过火行为,使牧业区民主改革中“左”的偏向逐步得到了遏制。
1948 年7月,内蒙古干部会议围绕牧业区的民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部分地区党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会上汇报了工作情况,对“左”的偏向进行了检讨。会议通过对牧业经济发展历史和实际特点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民主改革的任务和步骤。乌兰夫在会议总结报告中肯定了牧业区民主改革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游牧经济的特殊性与游牧区群众的觉悟程度提出了一九四八年在游牧区消灭封建的方针,这是错误的,助长了下面工作中“左’的倾向。至于有些游牧区平分牲畜,破坏了牧区经济基础,则更是错误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乌兰夫提出要在农业区、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采取不同的改革方针和政策。乌兰夫指出,今后牧业区民主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废除封建特权,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放牧制度。在牧民与牧主两利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发展备牧业,改善牧民生活。”“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一般大牧主一律不斗不分。”“实行民主改革,有步骤地建立民主政权,发展游牧区经济。” 这是对“三不两利”政策第一次比较系统全面的表述
内蒙古干部会议后,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发出指示,要求从事牧业区工作的干部认真调查研究牧业区的阶级状况和经济特点等,切实贯彻“三不两利”政策,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纠正错误,推动牧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三不两利”作为牧业区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为内蒙古地区牧业区的民主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使牧业区的民主改革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不断深入的牧业区民主改革实践中,“三不两利”政策也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以“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政策。“牧场公有、放牧自由”是“三不两利”政策的基本内容,打破了数百年来王公贵族和牧主霸占大面积优良牧场的封建特权,使牧民有了在划定区域内自由放牧的权利,进而使广大牧民群众摆脱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压迫和束缚;“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则以一种比较特殊的和缓方式打破了牧业区落后的生产关系,既限制了牧主的封建剥削,又提高了牧工的收入、改善了牧工的生活,同时也适当地照顾了牧主的利益,调动了牧工和牧主双方的生产积极性。
在“三不两利”政策指引下,各盟、旗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旧的牧业生产关系进行了变革,普遍实行了新“苏鲁克”方式。牧主同牧民协商确定畜群经营的劳动报酬、收益分配标准等,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改变了过去由牧主单方面决定的状况。新“苏鲁克”方式的实行大大减轻了牧主对牧民的剥削,提高了牧民的劳动报酬,也保障了牧主的应得利益,受到了牧业区各阶层的广泛拥护。随着民主改革的推进,封建特权逐步被废除,广大牧民特别是贫苦牧民逐步摆脱了封建剥削压迫,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获得了解放,生活逐步改善,进而进发出巨大的革命热情和生产积极性。这就大大解放了被禁锢的社会生产力,使牧业经济得到了显著恢复和发展。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不断发展,内蒙古地区新解放区的面积不断扩大,新解放区的牧业区民主改革也都是以“三不两利”政策为遵循逐步推进和完成的。
“三不两利”政策的成功实施,不仅“保证了牧区民主改革的顺利平稳进行,充分调动起了各阶层的积极性,在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和支援解放战争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全国其他牧业区开展民主改革提供了重要示范和宝贵经验。
三、半农半牧区的社会改革
半农半牧区的改革举措
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区,在农业区和牧业区之间的过渡地带还存在着面积广阔的半农半牧区。这是在近代以来放垦牧场、发展农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里既有农业区的特点又有牧业区的特点,但生产方式、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等与农业区、牧业区相比又有所不同。在半农半牧区,蒙古族牧民力求保持他们赖以为生的畜牧业,抵制垦荒种田;汉族农民则倾向于开荒种地,不愿放弃他们所擅长的农业生产,也不愿意转入畜牧业。这就形成了农业和畜牧业之间的矛盾,而且还常常由此引发纠纷。因此,在半农半牧区进行民主改革,必须明确认识这些矛盾与纠纷,既不能照搬农业区土地改革的做法,也不能套用牧业区民主改革的做法,而是要从半农半牧区的生产方式特点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
1947 年 11 月,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在充分考察分析半农半牧区社会状况后,决定在半农半牧区不进行土地改革而是进行不同于牧业区的民主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在承认土地与牧场为蒙古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与牧场所有制,废除封建特权,废除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牧民的债权的前提下,实施“发展农业,发展畜牧业,适当地提高贫苦农民与牧民的生活”的方针.但在民主改革之初,有些地区照搬了农业区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扩大了打击面,影响了民族关系和农牧关系。1948 年 7月,乌兰夫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明确指出了半农半牧区的民主改革政策,提出:“农业占优势的地方,大中地主的固定的大垄地和耕畜分给贫苦农民,小地主与富农不动”,“牧业占优势的地方,大牧主的役畜可分给贫苦农牧民,但牧群不分”,“个别蒙奸恶霸的土地、牲畜、财产,经政府批准可分给农牧民”,“半农半牧区农、牧业的经济发展方向,应根据群众愿望和自然条件的不同来决定,但必须保护牧场”。@这些措施纠正了偏差,使半农半牧区的农牧民摆脱了封建的剥削和压迫,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缓和了农牧矛盾,保证了民主改革的稳步进行。
保护牧场禁止开荒
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为了调解历史上形成的农牧矛盾,促进农牧业经济的发展,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还制定了在半农半牧区实行“以牧为主,兼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生产”的方针。同时,根据自然条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确定了半农半牧区范围,划分农田、牧场界限,停止盲目开荒。对于自然条件适宜农牧业经济并存的地方采取“农牧并重”政策,缓解以农挤牧、以畜伤农的矛盾;对于适宜农业生产、已垦种的地方则维持现状;对于不适宜农业生产且农业生产经营不善,又易引起农牧矛盾和民族纠纷的地区,一般采取适当封闭耕地的方法,帮助农牧民逐渐转向各自擅长的生产领域,以利于农牧业协调发展。从 1949 年开始,内蒙古自治政府对半农半牧区的牧业生产采取了进一步的保护、扶持政策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对部分干部、群众思想上存在的“重农轻牧”“牧业落后”的错误观念给予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各种偏差。同时,对半农半牧区实行轻税政策,规定对以农业为主或农牧兼营而所占比重基本相等的农户、牧户,给予免收牧业税等政策优惠,提倡和鼓励农民兼营牧业,同时大力提倡“蒙汉互助,发展生产”,使农牧业生产互相补充、互相支援。随着阶级矛盾、农牧矛盾的逐步解决,半农半牧区的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得到调整,农牧业生产实现了协调发展,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也在共同生产、共同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巩固。
四、经济和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
农牧业的恢复和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农业区的土地改革、牧业区的民主改革和半农半牧区的民主改革,内蒙古地区解放区农村、牧区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农牧业开始走出衰退并逐步恢复和发展。在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采取了很多有力举措,组织广大翻身农牧民进一步发展农牧业生产在农业区,内蒙古自治政府奖励与扶助生产,发放农业贷款,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制定较为合理的税收政策,实行合理负担,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倡导下,各族农民在团结互助的基础上,普遍建立起生产互助组,到 1949 年已建立起常年或季节性互助组 21535个。很多农民依靠组织起来的力量发展农业生产,解决了部分农户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还提倡改进耕作技术,实行精耕细作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努力提高农业产量。1949 年农业总产值比 1946 年增加了 36.6%,内蒙古地区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
在牧业区,通过民主改革,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内蒙古自治政府对牧业生产采取了积极的扶持政策,组织工农牧业相互支援,发放牧业贷款和救济粮食,发展商业,缩小工农牧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提高牧民购买力,以合理价格收购牲畜及畜产品,实行税率较低和方式简便的税收政策。执行“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方针,参照牧业历史传统组织牧业生产互助组,解决牧区劳动力不足和生产工具缺乏问题组织牧民采取搭盖棚圈、打草储草、打井等方式加强牧业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牧民的牧业生产经营水平,还领导建立基层兽医机构、培训兽医,广泛开展防治牲畜疾病工作。经过努力,内蒙古地区的牧业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牲畜数量下降趋势得到了扭转。1949 年,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内的各类牲畜总数比 1947 年增长了13.6%。
农业经济和畜牧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农村和牧区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也推动了其他各项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
近代内蒙古地区的工商业十分落后,工业基础薄弱,几乎没有现代工业,商业也缺乏活力,农村、牧区的商业主要控制在旅蒙商和高利贷者手中。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采取保护、恢复和发展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大力发展国营和合作社营工商业,积极促进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在工业方面,内蒙古自治政府按照“保护发展工业、供给军需民用”的方针,鼓励和扶助私营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并在较大城镇初步建立起一些国营工厂,制造民用产品、军需产品和武器弹药,还根据内蒙古地区的特点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和森林工业。内蒙古自治政府还在私营工商企业中领导开展了反对封建把头的斗争,改革不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劳资两利”政策,逐步改善职工生活,调动了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这些措施对恢复和发展工商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活跃商贸经济、整顿流通秩序、保障物资供给是内蒙古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时就注重发展商业贸易,创办了内蒙古实业公司,在战争环境下担负起了促进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任务。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首先掌握了银行、大宗贸易林业、渔业、矿业等重要的经济部门,很快开办了粮食、畜产和百货三大地方国营商业公司,于8月又建立了内蒙古贸易总公司。自治政府在财政严重闲难情况下,重点扶持商业,1947 年对商业的投资占财政总预算的 65.7%。同时,内蒙古自治政府领导发展了合作社商业,大力开展城乡之间物资交流,恢复旧商路、开辟新商路以活跃经济。内蒙古自治政府还有计划地领导开展了稳定物价工作,政府收购农牧民牲备、皮毛、粮食等农牧业产品时公平作价,取消各种非法交易,减少中间商剥削,缩小了工、农、牧业产品的差价。对旅蒙商进行了教育和管理,审批并颁发了行商证、指定了商业活动区域,取缔不等价交换和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支持和保护有益于牧区经济恢复发展、有利于牧民生计改善提高的合法经营。
经过努力,内蒙古地区解放区工商业经济得到恢复并实现了新的发展。
原标题:《【内蒙古革命史】第十六章 解放区的社会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