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丨孩子,你被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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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被侵权了吗?幼儿园砍伤事件、校园碾压案、三角尺致伤案、上海女生投放不明物质案……引发社会热议,校园安全、未成年人教育、心理健康成为高频词汇,发人深省,令人警醒。
案例一
案例一:长沙9岁女童被老师用三角尺(钢化玻璃材质)打碎头骨,校方在未通知孩子家长的情形下将女孩送医进行伤口缝合,因病情严重,通知家长后到医院检查,实施开颅手术。打人的老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网传消息1:老师的本意是扔三角尺打另外一名同学,误伤了女孩。
法律解析:如果老师没有伤害学生的故意,只是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非重伤程度,则不构成此罪。过失致人轻伤,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网传消息2:老师两次故意用三角尺打被害学生,学校将面临什么责任?
法律解析:“两次故意”如属实,极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害女孩伤残鉴定结果若为重伤,符合法定从重情节。孩子在校期间受到本应保护他们的老师一方的侵害,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案例二:上海两名13岁初二女生利用体育课休息时间,向同班同学的饮水杯中倒入具有清洁漂白作用的混合液,导致二十几名同学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网传消息1:两名女生与班主任有矛盾,想通过这样的集体事件,让班主任得到某种程度的惩罚。抛开刑事责任年龄,该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法律解析:涉及相关罪名有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个体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的女生针对的人群虽然有数十人,但这些受害者都是同班同学,目标是明确的,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网传消息2:实施危害行为的女生家长在班级群里道歉,受害同学经治疗,都陆续回到学校上课。实施危害行为的孩子会承担刑事责任吗?她们的监护人又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法律解析: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实施危险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且故意伤害未致重伤,行为动机也并非恶意针对同班同学,不符合刑事追诉条件。虽然实施危险行为的孩子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受害学生产生的医疗费用,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思维拓展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法律关系?1.监护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成年人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2.契约关系说。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入学之日起确立了安全责任契约。
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职律师认为,《民法典》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及法理依据。契约关系说把两者的关系单纯地看成服务合同关系,违背我国教育法律关系本质,且我国实行义务教育保障,学校与未成年人的关系既不是意思自由的表示,也不是经济利益上的对价,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国情。公职律师支持第三种观点。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明确了两者的关系属于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
特别提示
无论未成年人成为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其心理健康教育都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关爱。推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努力,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有一颗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点此查看
给家长的指南
1.夫妻关系和睦。稳定安全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树立面对问题的信心、增强人际关系的和谐。
2.倾听孩子心声。家长要与孩子多交流,给孩子提供自我表达、尽情表达的机会,不随意批判、不随意指责。
3.宽容与约束要适度。过度的宽容会陷入溺爱纵容,过分的约束会破坏亲子关系,保持平和的心态、平等的态度,从鼓励与表扬、批评与沟通开始,增强孩子的信念、信心,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4.陪伴亲近自然。家长要陪伴孩子多接触自然、接触社会,鼓励孩子参加社会化实践,历练失败、坚强、努力、成功、快乐的情感与体会,有助于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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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校的建议
1.加强教师队伍管理。除了家长,老师绝对是孩子人生中不可磨灭的印记,老师的价值观、是非观和行为往往对孩子有着重要影响。正所谓“名师出高徒”,自古以来,“授业”只是老师基本职能之一,更重要的是“行为世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作为教师队伍的管理方,不仅要培养“授业”之师,更要培养“解惑传道”之师,促进教师队伍增强“立德树人”的责任。
2.加强教师队伍的心理健康关爱。老师的心理健康对教学质量和工作成效有着直接的影响,只有心理健康的老师才能为学生提供正面的、健康的指导。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教师的作息时间、畅通正常的诉求渠道、适度的矛盾化解沟通、建设心理宣泄设施、提供心理辅导帮助等,让老师在工作之余,也能有时间陪伴自己的孩子和家人,参与社会活动,不断进行自我心理调解和修正。
3.实效化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大多数校园案件都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日常矛盾引发的,这些矛盾有可能老师知晓,但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沟通,也有可能老师处理不公正,导致矛盾升级。因此处理矛盾的能力就是“案件”发生与否中的“变量”,学校及老师既不能对已知矛盾视而不见,更不能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帮偏”,往往在个案处理中,学校和老师潜移默化地传递了是非观、价值观,对学生培养健全人格有着重大影响。注重调查研究、正确客观评价、人性化解矛盾,在个案中的处理方式,对学生而言,比上一堂心理健康课、看一遍心理健康电影,更具有现实意义。
法条引索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编辑:夏颖琦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案例分析由巴中监狱公职律师姚维提供)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丨孩子,你被侵权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