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学法|离婚时要不要退还彩礼

2023-10-13 17:38
甘肃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谢先生和刘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于2015年12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6月,刘女士离家出走后未归。2019年1月谢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女士离婚并返回彩礼12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谢先生与刘女士婚姻缔结过程中,谢先生向刘女士给付“彩礼”120000元。刘家向谢家退还彩礼4000元、给付子孙钱3000元、陪嫁20000元及价值5000元冰箱一台。另外,婚后刘女士父亲曾转账给谢先生30000元。由于谢先生父亲多病,家庭经济不宽裕,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谢家给刘家支付了大额彩礼,故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谢先生与刘女士通过网络认识自愿谈婚,并依法登记结婚。根据相关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关于彩礼范围的界定问题,法院认为彩礼仅指婚约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而在此期间双方相互礼尚往来,基于风俗习惯、人情礼节,一方主动给付另一方的礼品,如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谢先生与刘女士依法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近18个月,结合当地缔结婚姻的实际情况、谢先生的现实状况,法院认为返还彩礼的比例20%为宜,除去刘女士家里的陪嫁、辞退礼金、转账等共计62000元,剩余彩礼58000元的20%为11600元。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准予谢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刘女士返还谢先生彩礼款11600元。

案例讲完了,什么是彩礼呢?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是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彩礼应当归谁呢?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呢?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您的聆听,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巾帼学法|离婚时要不要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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