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答疑 ▏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可否索要经济补偿?

2023-10-11 17:39
广西

读者来信

我年逾五十,由于没什么技能,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因为家庭困难,两年前,街道为我在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安排了环境卫生管理岗位,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久前,由于公园主体部分搬迁,提前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公园却称我当初是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进来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请问,公园的说法正确吗?

专家解答

公园可以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就业促进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该法第53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由于设置公益性岗位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具有就业援助的普惠性和就业扶持性特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你经街道照顾安置在公园从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工资来源于政府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这属于公益性岗位。根据上述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园可以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原标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答疑 ▏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可否索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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