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时鸣丨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
市高法院研究室专职党务干部 薛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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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英国著名史学家爱德华·霍列特·卡尔的名著《历史是什么》,其“历史就是连续不断的与现实的对话”的论断给了自己很大的启发。克罗齐“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说的也是类似的道理。细究起来,历史问题与法律问题有共通之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历史事实,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其中既有世界观、历史观的问题,又有法律中的证明、历史中的考证等技术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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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客观事实?
1.客观事实怎么获得?
客观事实,就是说客观上存在的、人类已证明的且暂时无法改变的事实。客观事实如何获得?涉及到科学哲学的基本问题。
要获得客观事实,不能诉诸常识,不能诉诸于生活经验带给人们的对世界的朴素认识。能够超越日常经验、超越常识,十分不容易。通常认为“力是物体运动的原因”,客观事实却是“力是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原因”。通常认为“质量较重的物体首先落地”,客观事实却是“两个铁球同时落地”。常识非常符合人的直觉但往往是错的。靠常识认识世界,能够看到的是事物在自然状态中展现的“本性”,但这个“本性”往往是很多因素混杂在一起后展现出来的,需要去伪存真,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自然科学中,主要是观察和实验。自然地,我们把通过观察和实验确立的事实当作客观事实。药物研发中的大规模随机双盲对照实验就是一个标准示范,这种在严格控制的实验条件中展现的本性,才是事物真正的本性,才是客观事实。
2.人文学科中是否存在客观事实?
当下,人们习惯将人文和社科放在一起,以至于很多人分不清楚什么是人文学科,什么是社会学科。人文学科包括文学、哲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等。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政治学、传播学、管理学、人口学、人类学、地理学、心理学等。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文学科的知识是人造的,而社会科学的知识是人发现的。基于此,有“社会科学”而无“人文科学”,一般称“人文学科”。人文学科这一名称本身就是科学所界定的,是对那些被排拒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外的学科的总称。
人文学科中是否存在客观事实?换种说法,就是人文学科中是否存在科学规律,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美术、音乐与数学的关系谈起。雅典卫城中的帕特农神庙,正面的宽与高符合黄金分割,雕塑断臂的维纳斯,身高和腿长的比例,腿和上身的比例都符合黄金分割。那为什么符合黄金分割的建筑和雕塑看起来美观呢?因为它的美感来自几何图形的相似性。什么声音好听、什么声音不好听,也是有严密的数学规律的。毕达哥拉斯认为,要产生让人愉快的音乐,就不能随机在连续的音调中选择音阶,而需要根据数学上的比例设计,如果不按照比例设计,听到的声音就如同噪音。数学家莱布尼茨曾说过,“音乐就其基础来说是数学的”,要想悦耳如音乐,就得精准如数学。
如前所述,音乐、美术、建筑、雕塑等艺术形式,在创作中离不开比例,而比例就是数学。虽然人文学科更多的是“求美”而非“求真”,但在追求美的过程中,仍离不开客观规律的应用,离不开对世界底层规律的发掘。艺术家的创作并非随心所欲,虽然可能自己并未发觉。从这个角度而言,说人文学科的知识是人造的,可能未反映实际,人文学科中存在客观事实。
3.社会科学揭示的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事实
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揭示客观事实,不同的是社会科学揭示的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事实,而非自然科学所揭示的自然事实。一旦加入人这一变量,研究方法就会变得更为复杂,自然科学研究需要将问题简化到不能再简化,才能进行研究和计算,自然条件也支持物理学这种研究方法,毕竟原子没有个性,物理定律在哪里都一样,元素周期规律放在任何星球上都成立。而人是复杂可变的,复杂度限制了研究者的解释能力,这就是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的最大困境。近年来的行为经济学的大为流行,更是说明了人这一要素的复杂。
面对这一情况,经济学的应对方式是作理性人假设,并建立各种研究模型,社会学、人类学的应对方式是进行田野调查,进行实证分析。法学的应对方式是作人性恶假设,不断细化完善规则。历史学的应对方式是在文物、文献等有限证据下的考证和推理。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是在这种限制条件下进行的,都是对客观事实的近似和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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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律中的证据与证明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对于司法裁判十分重要,但过去的事实有时无法完全还原,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纠纷总要处理,那怎么办呢?
1.不能强求法官将客观事实当作唯一的断案依据
在诉讼中,纯粹的客观事实是不存在的,在诉讼中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是靠已有的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构造出来的,其中还包括了归纳、演绎、类比、溯因等系列规则和技术的应用,是事实因素与法律机理共同结合的产物,“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是经过法规范整理后的对该事实的认识”。就本质而言,法律上的事实是客观事实的模拟,是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的反映。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无法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技术操作就是退而求其次的解决方案。
2.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客观事实无法发现这一问题,从古至今都是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古代的“神判”是制度设计,现代的“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制度设计,通过制度设计,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上的事实,是司法者处理事实问题的基本方式。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使案件事实不清,法官也必须得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此罪或者彼罪的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官并不能完全充当消极的中立者,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当然,如果事实确实无法查清,法官可以以事实不清作出无罪判决。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不同,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也必须解决纠纷。不管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明确,法官总有办法对一个案件得出明确的结论,司法具有定纷止争的终局性作用。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
虽然法律上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但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使其无限接近客观事实。毕竟,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差太多,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裁判者自己也难以释怀。“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是司法应当追求的目标。
3.推定在审判中的应用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案件的审判中没有证据或者没有当事人提交证据来反驳此种假定,那么这种推定就会成为发现事实过程的终点。比如刑事诉讼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在没有经过审判和定罪之前,法律假定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不管他们事实上有没有从事犯罪行为。推定只是发现事实的前提或起点,并非结论或者终点。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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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事实与历史事实:史实与史观
1.是否存在纯粹的、客观的历史事实?
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类似,同样存在纯粹的历史事实和历史学家记载下来的历史事实的区别。历史本身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过的事实。但是,过去发生了无数事情,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变成历史事实而留存下来。没有历史学家的搜集和考证,历史事实不过是零星散落的一些片段,无法向人们展示一个阶段的或一个事件的原貌,“没有历史学家的事实是一滩死水,毫无用处”。就个体经验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每个人的一生经历过很多事情,但真正值得记住且被记住的,也只是很小一部分。
胡适曾指出,“实在是我们自己改造过的实在”。历史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历史事实的呈现却是主观意志带来的结果。客观存在过的历史事实,不通过人的记录而被人知晓,就没有任何意义。历史不会自己说话,必须经过人的阐释而“说话”。为了复原一段史实,历史学家要有所选择地去获取一些特定的资料,然后按照自己的研究方式和理解呈现出来,这一过程无法杜绝立场、观点和感情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纯粹的”但不为人所知的历史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只有被书写出来的历史事实才有价值。
卡尔指出,历史学是历史学家和他的事实之间的对话,主观因素不可避免,是“可诠释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历史学也是过去的社会和现在社会之间的对话,通过理解过去的社会,增加我们掌握现在的能力,如施展所言,“历史学才是真正的未来学”,这是我们了解历史、研究历史的意义所在。
2.历史学家的工具:文献与文物
历史学是关于时间的学问。往事已经在时间中消失,无法再回去验证。发现历史事实一般有两种工具:文献与文物,两者统称史料。历史学家傅斯年指出,“史料就是史学”,史料里面有各种各样的历史事实,历史事实积累得足够多,整理考证得足够清楚,历史事实反映得就足够客观。
然而,文献最大的问题是太少,越是年代久远,历史文献越少,存在无数的历史空白,需要借助考古学结合出土文物进行研究。在考古学家的眼里,文物会说话,文物中含有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研究无文字记载的史前史更是要通过考古学的研究成果。文物与文献相互印证的研究方法,就是实物与文本的互证。即使如此,囿于文物太少依然无法完全复原历史事实。
那历史研究是否就应该“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历史学家李开元指出,“历史是基于史料对往事的推想”,要想通过少而又少的古代史史料,解读出多而更多的史实来,必须修炼“有一分材料说十分话”的功夫来。历史学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此。推想必须要有史料的依据,否则就成了空想,推想还必须合乎逻辑,否则就成了臆想。历史学家的推想和考证,是重现往事、构筑史实的有效方法。
推想、考证的基本思路,就是基于证据的推理,这不仅是历史学的基础,也是科学的思想基础,更是法官办案的基本功。从这一角度来看,历史学家的工作与法官的工作,有高度的相似性。
3.史实与史观
如前所述,历史学家通过文献和文物发现历史事实片段,再通过合理的推想重现往事。但事实可以作多层面、多角度的解读,历史学家会根据自己对意义的判定,来选择哪些史料所包括的事实是可以被呈现出来作为历史事实,这就涉及到了历史学家的历史观。
历史学家基于史料书写的各类历史著作,都体现着书写史著的时代背景,书写者的思想和意图,书写的手法和史料的鉴别取舍。可以看出,研究历史需要有一个宏观的历史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进行史实的重新搭建。如近年来全球风靡的尤瓦尔赫拉利的《人类简史》,从认知革命、农业革命到科学革命三个角度对人类历史进行了重新审视。青年学者施展在其《枢纽》中,提出中国凭借其独特的超大规模性,逐渐发展为全球海洋秩序与大陆秩序之间的枢纽。郭建龙在《中央帝国的财政密码》中,以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财政制度流变,分析帝国财政状况与政治兴衰的关系。吴军在《全球科技通史》中,以能量和信息两条主线,系统阐述了自智人以来人类文明的演进和科技叠加式的进步,提出“历史总在重演,科技永远向前”的凝练判断。同一段历史,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梳理,并得出不同的结论,这背后体现的就是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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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学家与法官
历史学家与法官的工作,在高度相似的同时又有所不同,个人理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都力求对客观事实的还原。历史学家通过“史料+推理”力求重现历史史实,法官通过现有证据认定法律上的事实,并通过证据规则解决纠纷。两者均是基于现有材料进行推理和考证,寻找和逼近事实,但在特殊情境下,客观事实甚至可以不再是法官最终裁判的绝对必要条件。二是历史学家和法官的工作成果,都不应局限于发现客观事实的范畴。历史学家可以是历史侦探,但更应当超越这一角色。理想的历史学家,应具备“设计师”的气质,能从纷繁芜杂的历史片段中提炼宏观框架,总结历史规律。法官是裁判者而不是侦察者,其使命更在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裁判确立规则。形成良好、稳定的预期,往往比个案中事实的发现和纠纷的解决更为重要。三是相较于法官,历史学家更有想象力。重现历史需要历史学家进行推理,需要具备在史料基础上的想象力,否则历史就只有支离破碎的片段,无法完整还原。法官可以使用演绎、归纳、类比、溯因等逻辑推论,但其工作性质要求其不能太有想象力。“以事实为依据”始终是基本要求,虽然这一事实可以解释为法律上的事实。
文/ 薛海明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原标题:《白鹤时鸣丨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