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砍头息”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利息先扣下,借条不用写利息啦,省事!”
法官:“这样做,不占理!”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员额法官刘建民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急着用钱
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出借转账时
张某扣除利息400元
向李某实际转款9600元
因李某迟迟不予偿还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调解过程中,李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在借款时已经支付了400元利息,实际拿到借款本金仅9600元,一开始张某矢口否认,法官便及时向张某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事先将利息扣除,也就是通常说的“砍头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使双方都同意事先扣除,法律也不予支持!
经过法官释明法理,张某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妥及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9600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因此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分期将借款偿还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货币一定时间的使用费,出借人因为出借货币从借款人手中获得报酬,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
在借款时应当注意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都是以实际交付款项为准,事先扣除利息的“小聪明”得不到法律支持!
文字:马慧、周莹莹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颜亚畦 审核:郅硕 张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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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 | “砍头息”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