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人员

2018-09-26 16:00
福建

仓山检察

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关注

近日,仓山区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男子拒不接受社区矫正

罪犯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止。

今年6月份,仓山司法局向仓山区检察院监所科反映,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已超过一个月未到司法所报到。仓山区检察院经调查了解,罪犯林某在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至今未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仓山司法局多次致电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林某仍拒不执行。

仓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

鉴于林某超过一个月未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仓山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收监监督程序,督促仓山区司法局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法院采纳该建议并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官提示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普法小课堂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文案丨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林新钰、陈敏臻

编辑| 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柠檬君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