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人员
2018-09-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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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接受社区矫正
罪犯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止。

仓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


检察官提示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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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编辑| 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柠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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