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建设情况通报

2018-09-27 10:12
江苏

近日,在省法院的关心指导下,经过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院研究通过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全力打造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示范性窗口。

一、《“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出台的背景

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在连云港法院能够持续、扎实、有效地开展,与我市独特的区域位置和战略定位密不可分。连云港东与日韩隔海相望,西依新亚欧大陆桥经济带,联通中亚、西亚直至欧洲,是新亚欧大陆桥的东端起点、中国沿海主枢纽港和过境运输第一港,中亚国家进入太平洋的最便捷出海口。近年来,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相继聚焦连云港。基于独特的区位交通优势,连云港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被确定为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经济合作走廊节点城市、中哈物流中转基地和上合组织出海基地,被江苏省明确为我省“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的核心区先导区、“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在全国开放发展大局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指出,“将连云港霍尔果斯串联起的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打造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标杆和示范项目。”对连云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出更高要求。

2017年,我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以来,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建设的职能作用,打造了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多项特色亮点工作。市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批示肯定我院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人民法院报多次报道我院相关工作举措,其中,我院出台《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十二条意见》,与上海海事法院签署《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合作框架协议》,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地方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六项典型举措”予以发布。省法院简报专题刊发我市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经验做法。广州中院、上海海事法院、海南二中院等相关兄弟法院的同志,特别是在今年7月份我院组织召开的首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上,乌鲁木齐、兰州、银川、郑州、大连等来自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家中级法院、海事法院的同仁到我院调研、交流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给了我们很多启发和收获。

巡回审判是立足现有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年初,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对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作出部署要求,我院先后研究制定了《市法院“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三年行动计划》《全市法院关于开展“五大护航行动”促进“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二十条意见》《关于加强产权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意见》,其中,把设立“一带一路”巡回法庭作为今年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部署和要求。4月份,市中院“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在中哈物流合作基地挂牌,这是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引起广泛关注。今年7月,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易额近2亿元,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煤炭买卖合同纠纷,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建设工作被省法院列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指导工作事项,在省法院民三庭监督指导下,我院近日研究制定了“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了我院审委会关于巡回法庭工作办法的审议工作,这也是我市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审委会审议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二、《“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工作办法共10条,既贯彻了上级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精神,也体现了我市法院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地方特色。

第一,坚持专业化,全力打造“一带一路”民商事巡回法庭。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把巡回法庭的立足点放在民商事审判上。第一条规定了“工作目标定位”。强调依托国内民商事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两大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目标就是建立:在地区有影响的“一带一路”民商事巡回法庭,把公正司法的软环境变为促进改革开放、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硬实力。第二条在“区域管辖范围”上明确:“一带一路”巡回法庭作为市中院内设派出机构,巡回审判全市区域内属市中院管辖的一、二审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民商事案件。第三条在“受理案件类型”方面,规定“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不仅包括“一带一路”建设所涉投资合作、货物买卖、重大工程建设等案件,“三资”企业案件,还包括外国人、标的物在境外、法律关系变更在国外的传统涉外民商事案件。

同时规定:对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的相关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可以视情况在“一带一路”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全方位策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

第二,坚持规范化,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常态化运行。

首先是组织规范化。第四条规定了“组织工作机制”。明确了院领导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市中院民二庭分管院领导定点联系工作机制。落实具体工作部门,设立市中院“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中院民二庭,负责“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会议,以严密的组织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其次是强化执法规范。第五条规定了“案件办理流程”。在立案环节,要求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公示“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类型,设立“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受案窗口。探索在巡回审判点开展预约立案、现场受理案件,实现远程网上立案、缴费、阅卷、送达、证据交换等工作。在分案环节,强调涉“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案件,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案件,相关部门员额法官主办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庭审环节,要求涉“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在巡回审判点设立公告栏,于开庭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开庭信息。在结案环节,强调涉“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案件审结后,应在二日内向“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报备结案文书。在执行环节,强调定期开展涉“一带一路”巡回审判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完善委托执行、联合执行等执行形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结案后,强调信访责任制,强化对涉“一带一路”巡回审判案件涉诉信访的督办反馈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

再次是场所规范化。第六条明确“审判场所设置”要求。强调“一带一路”巡回法庭本着就地就近、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充分利用中哈物流合作基地、上合物流园等平台设立巡回审判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规范审判活动区域布置。落实网上办案、庭审“三同步”要求,高标准配齐交通、通讯和移动办案办公等巡回审判装备。

最后是管理规范化。第七条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坚持定期巡回审判为主,不定期巡回审判为辅。市中院相关部门根据所受理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巡回审判时间,于每季度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公室。

在强化巡回办案的同时,注重审判职能延伸,加强与涉“一带一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深入走访座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外投资者等旁听庭审。推进智慧法庭建设,利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判涉“一带一路”企业、具体项目存在的涉诉风险,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把巡回法庭打造成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坚持精品化,全面提升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成效。

一是整合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在第八条规定“完善诉调对接”。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加强与市侨联的诉调对接沟通,高度重视支持运用仲裁手段化解纠纷,增强多元化解合力。针对“一带一路”纠纷特点,探索将涉“一带一路”纠纷委派委托给外籍调解员、港澳台调解员调解,积极利用涉外资源促进涉“一带一路”纠纷妥善化解。

二是提升内外司法协作水平。在第九条规定“深化司法协作”。要求全面落实《服务保障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工作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沿海相关法院的交流协作,探索推进委托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作机制,努力把巡回法庭打造成区域司法协作的“排头兵”。

同时,结合我市海商事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徐圩新区作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特殊定位,巡回法庭工作办法强调,对外加强与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的沟通协调,对内建立与我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徐圩新区法庭定向联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合力为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保障。

三是夯实发展基础。在第十条规定要“推进持续发展”。强调队伍建设要“专”,注重引进、培养精通外语、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习惯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管理上要“细”,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庭审、裁判文书”专项评查工作,定期分析通报“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审判运行态势,不断提升巡回审判工作质效。

《“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工作办法》,既是我院加强巡回法庭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庄严承诺,全面贯彻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精品化,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常态化运行,使审判工作重心前移、审判触角不断延伸,努力把“一带一路”巡回法庭建设成为全市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示范性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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