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2年泉州法院涉侨产典型案例
原创 泉州中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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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系统化解苏廷玉故居连环纠纷
司法助力历史古建筑焕发新活力
“苏廷玉故居”
物权保护、租赁系列案
案例故事
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通政巷4号的苏廷玉故居,是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清代总督府邸,也是泉州市目前面积最大、保存较为完整的官邸,被列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古城示范区”。该故居曾历经被分割、变卖,几经易主后由菲律宾华侨胡某华购得。胡某华长期居住在菲律宾,将房屋全权委托给其亲戚林某源代为管理。
1978年6月4日,新成立的泉州市工业局经理部因需办公场所,向原产权人胡某华(代管人林某源)租赁前述案涉房屋。1982年,因原有房屋面积不够使用,泉州市工业局经与代管人林某源协商后,在租赁房屋护厝土地基础上修建一栋二层“综合楼”。之后,泉州市工业局经理部历经多次变迁后变更为泉州市丰泽某经协公司,但双方的租赁关系一直延续,相应租金亦一直由房屋代管人林某源(后由其子林某东)代收至2003年12月。泉州市丰泽某经协公司(及其前身)承租该房屋后,除自用外,长期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并收取租金,期间亦对租赁物进行修缮。2014年11月,泉州市丰泽某经协公司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泉州市某文化公司,约定租期20年。由于租赁物已出现砖墙倒塌、梁柱腐蚀等破败现象,泉州市某文化公司承租后,投入巨资以“修旧如旧”的方式对苏廷玉故居进行修缮和建设,并进行闽南传统文化推广及经营,使得苏廷玉故居再度焕发新活力,让苏廷玉故居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得以较好展现,成为弘扬闽南传统文化和海丝文化的新平台。
2002年3月20日,胡某华的后人胡某海(2006年病故,王某丽之夫)、胡某勤(均为菲律宾人)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胡某勤、胡某海(王某丽)长期旅居菲律宾,未对该房屋进行有效管理。
2018年10月8日,胡某勤、王某丽将泉州某文化公司起诉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泉州某文化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占用该房产用于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泉州某文化公司立即搬离并按房屋原状交还房屋及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8万元。
泉州某文化公司被起诉后,认为自己系依法承租,不应搬出及另向胡某勤、王某丽缴交超额租金。随后,其于2019年3月8日将泉州市丰泽某经协公司起诉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之后,泉州市丰泽某经协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将胡某勤、王某丽起诉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前述二层“综合楼”属其所有,并要求胡某勤、王某丽支付其自1978年租用该房屋后,用于修缮、维护的费用共计10万元。
鉴于三起案件主要均围绕苏廷玉故居的物权保护、租赁使用问题而引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为减轻各方诉累,将三案合并审理。主审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涉案泉州某文化公司在古建筑修缮、闽南传统文化推广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实力;两名现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且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其收回租赁房屋主要原因亦在于经济目的;泉州市丰泽某经协公司因已搬迁他处办公,且经过改制,人员、财产变动及管辖变化等原因,收取的租金及加建“综合楼”存在权属、用途不清等问题,无意过多纠缠于诉讼中。主审法官经充分了解各方诉求要点后,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维护苏廷玉故居的完整性及功能性,充分挖掘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并联系现产权人从菲律宾回国与相关各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于2020年1月7日促成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如今,苏廷玉故居经过“修旧如旧”的修缮改造,引入专业团队进行运营,举办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览和闽南传统特色表演,吸引大量中外宾客参观游玩,已经成为古城讲述海丝故事、弘扬闽南文化的新平台、新地标。
审理思路
本案系三起围绕“苏廷玉故居”的物权保护、租赁使用问题所引发,涉及外国人在华房产物权保护、承租人合同利益、添附物归属、历史文化古建筑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时间跨度大,产权人及代管人长时间对讼争房屋缺乏管理,形成各方当事人重大利益交织重叠。该系列案的成功化解,可总结出如下四方面审判经验:一是要准确把握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注重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取得其一致信任;二是先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使各方当事人明晰各自诉求的难点问题,再积极引导当事人综合考量各自的长远利益,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三是跳出单纯解决当事人诉求之争的定势思维,创新性地采用增量调解方法,为促成调解提出递进式、前瞻式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与保护;四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为当事人提供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度分离的思路,让市场活力依法依规地注入古城保护中,为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等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助力。
案例价值
泉州是著名的侨乡,旅居海外的华人在泉州拥有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并不少见,但权利人对物业长期缺管,常出现物业破损,与实际管理人、占用人、承租人等多重利益冲突,既不利其物权保护,也不利古建筑保护。人民法院在充分保护海外华侨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引入文化创意产业公司的专业力量,将故居修复、改造为闽南特色艺术空间,探索历史古厝活化利用的道路,让市场活力依法依规注入古城保护创新中,让闽南古厝“活”起来,同时也充分保护海外侨胞的合法利益,形成个人、企业、社会多方共赢。此案的成功化解,对类似文物的保护利用,同时兼顾海外华人合法利益及爱国情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华侨华人是中华文明的承载者,历史上中国人每次大规模流动迁徙,都推动中华文明的海外传播,在世界文明交流互鉴中产生积极作用。华侨华人“情牵两乡”,对祖国发展持续关心济助,与住在国民众和谐相处,成为促使中华文明“为外人道”的内在力量。一幢幢祖宅、一件件实物,反映的是华侨华人的游子故土情,反映的是华侨华人与祖国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血脉联系,反映的是华侨华人对祖国故土之“根”的精神寄托。保护好华侨华人的合法利益,对吸引华侨华人回国参加建设,以及通过华侨华人树立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在每个涉侨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者的智慧,维护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感受到祖国的良好司法环境,让其放心回国投资创业,进而带动更多华侨华人回归故里,融入祖国的发展建设,并以海外侨胞为桥梁,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案例二」
守护华侨故居
铭记弘扬爱国爱乡华侨精神
原告陈某华
与被告陈某红、泉州古城某公司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故事
爱国华侨陈光纯(1852—1925)是泉州南安人,幼年随父到菲律宾打拼,是著名爱国泉籍侨领。陈光纯侨居海外,痛感清政府腐败无能,广大侨胞受到殖民者歧视与压迫,热切期盼祖国富强,孙中山先生在南洋宣传民主革命,他积极拥护,慷慨认购国债券。陈光纯先生心系桑梓,不仅回泉投资,还创办启明中学、启明女校、西隅小学等学校,四处筹款承担建筑及办学费用,倾尽全力办学育才。
中山中路345号是陈光纯故居,由345-1至345-4四栋建筑组成,也是近代早期泉州洋楼的典型代表,被列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古城示范区。故居历经百年多次析产,房屋产权人现有二十余名。陈光纯故居中的主楼(345-4)因年久失修,经鉴定为危房,但由于产权人过多,修缮工作推进困难重重。
自2018年起,经市委市政府协调,由泉州古城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对陈光纯故居进行整体修缮改造。古城公司拟以整体租赁的形式取得使用权,遂与陈光纯故居各产权人逐一商谈租赁事宜并签署为期15年的租赁协议,唯有陈某华、陈某红二姐妹因内部矛盾始终拒不出租。陈某华、陈某红二人系亲姐妹,也是陈光纯先生的后人,共同共有主楼房屋中的两个房间及院子西南角房屋的使用权。
2018年10月,古城公司先与陈某红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陈某红将中山中路345-4号2间房及院子西南角2间房屋的一半出租给古城公司,租赁期限为15年,但陈某华始终拒绝出租。古城公司与故居所在的街道、社区为此开展长达三年的协调工作,但陈某华始终要求先行解决姐妹析产纠纷后才同意出租,修缮工作长期未能推进。
由于中山中路345-4号出现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必须尽快修缮,为推进工程进度,古城公司直接对中山中路345-4号开展修缮,在修缮过程中搬走陈某华的部分个人物品,并拆除陈某华占有使用的院子内的西南角房屋。陈某华发现后,双方矛盾冲突激化,陈某华搬入已是危房的中山中路345-4号房屋居住,修缮工作不得不停止。
2020年7月,陈某华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红、古城公司,请求确认古城公司与陈某红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现场,认为若仅就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判决,无法达到修缮目的。为此,承办法官以陈光纯故居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切入点,一方面调和陈某华、陈某红姐妹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调和陈某华、陈某红与古城公司之间的矛盾,并邀请陈某华的丈夫、儿子一同参与调解。历经数十次调解,陈某华同意暂时放下姐妹矛盾,先将房屋出租修缮。2021年6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调解成功后,2021年10月,泉州侨批馆在陈光纯故居中山中路345-1号正式落成,“修旧如旧”的修缮工作完成后将由古城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成为泉州一道讲述华侨历史、弘扬爱国精神的靓丽风景线。
审理思路
本案系华侨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引发的典型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侧重延续华侨历史文脉,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护案涉华侨建筑,办一个案件,守护一段历史。二是保护产权与开发利用并重,产权的利用应尊重公共利益,本案因各方纠纷导致危房无法修缮,甚至危及周边建筑,已影响其他产权人利益及公共利益,就该后果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着重教育说明。三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重。本案若仅就案涉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判决,则无法达到社会效果,故而承办法官将调解重点放在促成修缮,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侨产的案件。闽南地区遗留的侨产,多数是事业有成、落叶归根的华侨侨领建设的房屋,许多都成为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但产权人众多、存在矛盾导致建筑修缮困难,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是不少侨产面临的共同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侨产案件时,需要妥善处理保护华侨权益与保护利用侨产之间的关系。
泉州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城市,但因为历史原因,这座曾经的“东方第一大港”逐步凋敝。民国期间访问泉州的历史学家张星烺在《泉州访古记》记载:“……泉州遂日行凋零,无人知其曾为古代世界第一商埠……如今尚能维持,不致如邯郸、洛阳之凄凉者,南洋华侨不忘故乡之力也。”上个世纪,心怀祖国、情系家乡的泉籍华侨纷纷回乡投资,为泉州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爱国爱乡的华侨精神值得我们传承与发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发展建设跟我们有这么一大批心系桑梓、心系祖国的华侨是分不开的。”要在新时代打好“侨牌”,就必须讲好“老华侨”爱国故事。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华侨建筑是华侨精神的重要见证,保护好华侨历史文化建筑,我们才能维系好祖国和华侨之间深厚的感情纽带,才能把老华侨故事讲给后人听,让新一代华侨华人回到故乡,都能深切感受到老一代华侨华人的赤子之心,追忆起中华民族团结一致、奋发有为、救国图强的故事。
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华侨权益的同时,还应侧重保护华侨历史文化。以本案涉及的陈光纯故居为例,陈光纯先生作为著名爱国侨领,其故居也是其反哺家国事迹的重要载体。陈光纯先生的后人广泛分布在东南亚、闽台等地,陈光纯故居的修缮凝聚了海内外华人的殷切期望和浓重乡愁。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抓住保护侨产这一目标,通过调解促成陈光纯故居的整体修缮,不仅守护历史文化建筑,更体现出对爱国华侨的尊重和传承。
「案例三」
司法护侨捐
“泉”意暖侨心
原告叶某威、叶某前
与被告晋江市东石镇某木雕工艺制品厂、蔡某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故事
2006年,从南安远赴马来西亚拼搏的华侨华人计划为金淘故里的乡亲建造庙宇,南安市金淘镇作为叶飞将军的故乡,在当地属于红色旅游景区,但金淘地理位置并不优越,海外华侨华人希望通过特色庙宇建设,既能找寻情感寄托、宽慰思乡之情,又能增设旅游景点,扩大金淘风景区的布局,带动景区周边乡村发展,为家乡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为推进建设工作,华侨华人们多方筹集善款并成立“中外叶氏龙船山龙济宫管理委员会”,由叶某威、叶某前作为代表全权负责项目。整个工程分为三期进行,庙宇的木制结构工程交由有多年建造经验的晋江市东石镇某木雕工艺制品厂及其经营者蔡某强负责,且叶某威、叶某前以“中外叶氏龙船山龙济宫管理委员会”名义,与二者签订《木雕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叶某威、叶某前分两次共支付工程定金110万元,用于工程项目第一期购买木料、雕花。按双方原定计划,合同签订后,蔡某强开始采买木料,风干木料半年,半年后进行切割,再完成拱和花栏的雕刻工作,最后将木料运送至工程现场安装,第一期工程可一年内完成。
但建造庙宇所需的木料蔡某强方一直未采购完成,工程被搁置,木料价格和人工费用随时间推移不断上涨,直至2011年12月25日,晋江市东石镇某木雕工艺制品厂发函给叶某威、叶某前,告知建造成本增加并要求提高合同价款。叶某威、叶某前认为当初签合同时110万元已足够购买木料,且拿到款项的蔡某强没有及时购买木料导致市场价格上涨,是经营风险,如果项目能够如期开展完成建设,即便增加成本,叶某威、叶某前也会支付给蔡某强方,但签订协议后项目并未如期展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叶某威、叶某前没有同意蔡某强的请求,工程也自此搁置。
2018年11月9日,叶某威、叶某前寻求司法途径救济,诉至法院。叶某威、叶某前向法院强烈表达想要拿回定金,以便聘请其他承办方尽快修建完庙宇的愿望,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多次向晋江市东石镇某木雕工艺制品厂、蔡某强送达未果,承办法官考虑到若被告缺席,即便判决支持侨胞的诉请,也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因此多方找寻被告的联系方式,将案件材料送达给蔡某强,但第一次开庭时,蔡某强未到庭参加庭审,叶某前千里迢迢从马来西亚回国参加该次庭审,审理中的言行举止间展现了对祖国司法的信任和期望,且因自己无法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心中愧对慷慨捐款的其他华侨华人和殷切期盼的金淘乡亲,泪洒当场,令在场人员无不动容。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蔡某强,劝解蔡某强出面解决本案纠纷,经多次沟通、协调,蔡某强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在庭上阐明各自解决问题的要点,力促双方打开心结,最终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华侨华人的善款得以追回,案涉工程项目能够再度开工。
审理思路
本案系马来西亚华侨华人捐资在故乡建造庙宇过程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于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有较大争议,且因从签订合同到提起诉讼历时十二年,证据难以收集,对事实的还原较为困难。承办法官考虑到华侨华人热心为故乡做贡献,具有积极的社会导向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更为审慎。一是重视庭审实质化,在当事人送达不到、经通知未到庭的情况,积极查找、联系当事人,经过释法说理让其到庭参加诉讼,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让双方了解彼此的观点和诉求,通过庭审程序的推进对事实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为纠纷的化解打下基础。二是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意见,了解当事人的迫切需求和真实意思,在厘清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向双方剖析利弊,促成和解意愿。三是通过调解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保障后续工程建设的资金,让海外侨胞的赤诚心意得以实现,充分展现司法对海外侨胞参加祖国建设的有力保障。
案例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在涉外法治上,华侨华人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的群体,在他心中广大海外华侨华人是共筑中国梦的重要力量。2014年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厦门市集美校友总会的回信中谈到:“希望广大华人华侨弘扬‘嘉庚精神’,深怀爱国之情,坚守报国之志,同祖国人民一道不懈奋斗,共圆民族复兴之梦。”
海外华侨华人参与着祖国的建设发展,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华侨华人的成功将为中国主张、中国倡议在海外的实施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而对于华侨华人的贡献,我们也要为华侨华人的参与空间和发展空间提供司法保障,努力让华侨华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来自祖国的关怀,守护华侨华人的拳拳爱国心、殷殷桑梓情,鼓励和支持广大海内外中华儿女为中国发展献智出力。
本案中,马来西亚华侨华人桑梓情深,筹集款项建设庙宇,体现华人群体的一片赤子之心,时刻不忘故土家园和血脉传承。宗族是海内外华侨华人与家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民俗信仰更是泉州地区独特的精神寄托与文化符号。案涉工程不仅将惠及乡亲,对海外及当地叶氏宗亲都具有极其重要、特殊的意义。本案经调解追回上百万款项,不仅为后续施工提供资金保障,也是对华侨华人回报家乡的善举佐以法律的肯定及支持。
架好“侨”梁,讲好中国故事 。认真倾听和依法维护海外华侨华人的情感诉求,是司法护侨的工作重点,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每一个涉侨案件中探寻实际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良好示范作用,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寻求更多的文化认同和互信积累,让海外华侨华人安心、放心回国投资、建设,带动更多的华侨华人归国、归故里,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来。
「案例四」
下南洋开枝散叶
忆家乡血浓于水
蔡氏故居“德鑨楼”等
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故事
福建省晋江市是著名侨乡,坊间有谚“十户人家九户侨”,因晋江自古以来“人稠山谷瘠”,晋江人不得不过番谋生,这一方面造就晋江人爱拼敢赢的精神,也让大批晋江人走向海外、走向世界。今天,晋江籍华侨华人超过三百万,是晋江本土人口的三倍,晋江人已在世界各地开枝散叶。而与故土割舍不断的思念,让在外的晋江人总想回老家看看、为家乡做点贡献。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华侨华人掀起返乡投资兴业的热潮,晋江也由昔日的贫困县,一跃挤入全国百强县前列。晋江旧貌换新颜,旧城旧村改造和市政建设遍地开花,但不免发生因侨胞、港澳台胞故厝征迁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亦是其中之一。
蔡德鑨老先生是晋江市梧林村著名华侨,其二十世纪初下南洋,一生四次返乡建业,陆续建有“德鑨楼”“德鑨宅五间张”等别具特色的“番仔楼”,其中一座五层旧厝在抗日战争爆发后,蔡德鑨老先生停止对该房的修建,将修建资金全数捐给国家抗击日寇。现在,因福建省(晋江)智能装备产业园梧林古村落保护发展项目需要,晋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包括“德鑨楼”等在内的梧林村土地、房产。为尽可能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利,征迁指挥部专门指派工作人员到香港地区与蔡德鑨老先生的后人接洽,但因蔡德鑨老先生的家族人丁兴旺,共有数百名继承人,在由蔡德鑨老先生后人出具财产继承名录后,工作人员告知继承人以“祧”为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其中蔡德鑨老先生次子蔡某南一“祧”生育有蔡某霖与蔡某柏二子,蔡某霖与蔡某柏均已过世。由于蔡某南生前与蔡某柏共同生活在香港地区,因此,蔡某南一“祧”仅有张某华一人以代表的身份前来申报,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进一步保护其他可能遗漏的权利人,征迁指挥部在《晋江经济报》“菲律宾版”专栏刊登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告蔡德鑨老先生继承人的委派代理人信息、被征收信息、补偿安置方案信息。而蔡某霖遗孀高某心、子女蔡某萍、蔡某材因生活在菲律宾,直至菲律宾当地侨胞看到征迁指挥部刊登专刊信息并告知高某心、蔡某萍、蔡某材之后,高某心等人方得知本案征迁补偿事宜,并诉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张某华与晋江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由于本案当事人居住地涉及菲律宾、我国香港地区及台湾地区,在取证、送达上均有困难。为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求原告依法提供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法定证据,同时与晋江市侨办联系,通过侨办部门与菲律宾各宗亲会联合会、菲律宾济阳柯蔡宗亲总会联系,由菲律宾各宗亲会联合会、菲律宾济阳柯蔡宗亲总会协助原告方与蔡某柏之间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明事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追加张某华的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华子女尊敬蔡某柏、高某心等长辈,两家晚辈之间具有较多的沟通意愿,因此,从对蔡某萍、蔡某材等晚辈进行调解入手,在取得双方认可张某华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征迁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共同长辈蔡某南长期跟随蔡某柏、张某华生活,由蔡某柏、张某华照顾并操办丧事等情感纽带进行调解,结合其他“祧”继承人获得货币赔偿的情况、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后,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调解达成后,双方即已履行完毕,一场跨越两国、涉及香港、台湾地区,历时3年的因祖厝征迁安置产生的纠纷终于画上完满的句号。
梧林古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成后,“德鑨楼”等“番仔楼”得以翻修保护,“德鑨楼”内数十匾家训,依旧让前来观看的游客们感受闽南“勤俭持家 爱国爱乡”的家训、家风;刻着蔡德鑨老先生生平的“德鑨行寔”的隔扇,展示着晋江人拼搏进取的精神面貌。
审理思路
不少涉侨产案件中,由于人员流动、历史变迁等原因,涉及的当事人多且分散在不同国家,当事人查找难、送达难、取证难成为涉侨审判的难点和侨胞侨眷维护自身权益的痛点。本案中,为破解涉外取证难题、尽可能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人民法院借助侨务部门的职能优势,与涉外当事人所在地的侨胞组织建立联系,通过侨胞组织查找、联系当地当事人,并尽可能提供当地信息。
同时,由于本案所涉房产为著名华侨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且对该房产的征收也涉及今后当地古村落保护的重点工作,因此,承办法官以调解为优先,充分利用双方之间的亲缘关系,激发乡土情怀,修复情感纽带,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消弭今后对蔡氏旧厝的翻修、保护及利用可能存在的隐患。
案例价值
晋江市针对本地区旅菲侨胞较多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省级报刊《晋江经济报》上设置菲律宾版,以与在菲侨胞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往来,在对涉侨财产进行征迁时,通过在该板块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可以有效保障海外侨胞的各项权益。本案中,征迁指挥部为保障侨胞的合法权益,多次前往香港地区与蔡德鑨老先生继承人会面,宣导征迁政策,并协调各祧委派代理人,考虑蔡德鑨老先生长期生活在菲律宾地区,还在《晋江经济报》菲律宾版进行专栏公告,为稳妥推进侨产征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还展现了晋江地区在上世纪初“下南洋”的侨胞在海外开枝散叶的历史,这些侨胞及其后代又以亲缘、血缘为系相互联系,常年关注国内家乡发展,通过本案纠纷的化解,更能让海外同胞感受到中国司法力度与温度。
「案例五」
协调多方力量
共同化解侨产征迁纠纷
原告陈某甲
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
继承纠纷案
案例故事
址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的自建宅系陈某甲与陈某乙的父母陈某水、刘某所盖的二层楼房。陈某水、刘某生育两个女儿以及陈某乙、陈某丙的父亲和陈某甲三子。后案涉房产被征迁,陈某乙、陈某丙二人以该房产系分家所得的财产与征迁指挥部签订征迁补偿协议。陈某甲主张其作为房主的儿子,对该房产亦享有相应的份额,故诉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后案涉房产被征迁,陈某乙、陈某丙二人以该房产系分家所得的财产与征迁指挥部签订征迁补偿协议。陈某甲主张其作为房主的儿子,对该房产亦享有相应的份额,故诉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发现本案处理存在以下难点:1.相关当事人除了诉争房产外,还有一处老宅,均在征迁改造的范围内,因双方争执较大,影响征迁工作的推进;2.被继承人的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中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已去世,仅继承人主体的确定就涉及多种法律问题;3.若要真正解决双方的纠纷,还涉及老宅的相关继承人,该继承人中部分已经移居海外,系为新加坡侨胞,且年纪已高,无法回泉处理。
案涉纠纷虽然可以通过判决处理,但未必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且如双方矛盾激化,将对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一定的阻碍,也会影响海外侨胞的故土情。因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联系台商区多元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黄国忠帮忙一起调解。黄国忠在了解案件的难点以及化解矛盾的意义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多次利用休息时间与承办法官前往现场实地考察,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背靠背调解,发挥其声望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因案涉征迁协议已由陈某乙、陈某丙签订,陈某甲担心即使能达成调解方案,也不一定能得到顺利履行。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征迁指挥部,协调确保调解方案能够得到履行,并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指挥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本案将老宅的纠纷一并进行处理,双方纠纷得以全部解决,作为老宅继承人之一的新加坡侨胞陈先生特地委托亲属向承办法官和调解员黄国忠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审理思路
侨产纠纷因为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常常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要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仅要处理好眼前的纠纷,还要在确保裁判结果或调解方案能够落地执行的同时,兼顾相关人员的权益,避免产生衍生案件,因此,除了要综合运用司法职能,还要充分借助各方力量以妥善化解纠纷。本案中,承办法官秉持以下审理思路:一是掌握各方人员的核心矛盾和真实诉求,通盘考虑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二是认识到祖厝对于海外侨胞的情感价值,抓住侨产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这一突破点,在以情促和上下功夫。三是积极协调多方力量共同促进调解。承办法官联系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员的力量化解矛盾,制定调解方案时同步与征迁部门协调、确认方案的可行性,避免调解成功后因无法达到协议目的、引发新的纠纷,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价值
泉籍华侨华人早年定居海外,但其留在故乡的祖厝、宗祠、房产等,仍是其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随着泉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市也在不断建设、改造,在此过程中,难免涉及到侨产的征迁问题,而这些房屋历史悠久,牵涉多代人,有些华侨华人囿于年事已高、路途遥远、厌讼心理等原因无法或者不愿到庭参加诉讼,即使参加诉讼其对于判决也可能有各种预期,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此时,法官不应仅仅“坐堂问案”,而应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促成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法院要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和各方诉求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纠纷的化解,切实减轻侨胞的诉累,保护海内外华侨华人的宗亲情、故乡情。
「案例六」
保护侨房权益解侨困
秉持公正司法暖侨心
原告许某卿、吴某德、吴某宗与
被告吴某周、吴某伟、吴某源、吴某英、
第三人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
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故事
吴某默早年前往缅甸谋生,后在当地去世。吴某珠、吴某绥系其亲兄弟,也均已去世。吴某英系吴某珠之女,黄某群系吴某英之子。吴某周、吴某伟、吴某源系吴某绥之子,吴某扬系吴某周之子,吴某辉、吴某猛、吴某素系吴某源之子女。吴某默与许某卿系夫妻,生育长子吴某德、次子吴某宗,其中吴某德依民间习俗承嗣于吴某珠,吴某英之子黄某群依民间习俗承嗣于吴某德。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吴某默三兄弟对旧宅进行翻建,由当时身在缅甸的吴某默负责出资,吴某绥负责修建。1982年,吴某默出具《合同》一份,载明诉争房屋第一、二层(不含护廊)共十六间房,经析分,吴某珠的后裔分得五间房,吴某绥后裔分得六间房,吴某默后裔分得五间房,中厅及走廊、楼梯为共有。1987年5月30日,人民政府对诉争房屋的土地进行清查、处理,并出具证明书载明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的户主为吴某绥。之后,吴某源之子吴某猛在上述二层房屋的基础上加建第三层和第一、二层护廊。
2011年,因石狮市福辉路工程建设需要,需征迁上述房屋及土地。2011年12月3日,吴某扬、吴某源、吴某伟、黄某群签订《析产协议书》一份,载明吴某英分得原古厝十间(含吴某默叔公五间房),但事后未经过吴某默或者许某卿、吴某德、吴某宗的授权和追认。征迁过程中,诉争房屋及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向石狮土地收储中心提交了《房产分割(析产)协议书》一份,并与石狮土地收储中心签订《石狮市福辉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被征地拆迁房屋及补偿款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安置房及安置房款计算、面积安置补偿等事项进行约定和确认。
2017年5月,许某卿、吴某德、吴某宗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许某卿、吴某德、吴某宗享有已故吴某默所有的诉争房屋第一、二层及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十六分之五的份额,并要求吴某周、吴某伟、吴某源、吴某英、吴某辉、吴某猛、吴某素返还上述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份额。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许某卿、吴某德、吴某宗享有案涉房屋第一、二层(不包含护廊)被政府征迁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十六分之五的份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思路
本案系因侨产征迁、安置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华侨房产的归属问题。本案诉争房屋建房时间久,事实查明困难,双方争议较大。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在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充分研究、评议,本着尊重历史、符合情理的原则,在掌握侨产时代背景、权属变更和使用现状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本案华侨的继承人对案涉侨产房屋第一、二层(不包含护廊)享有十六分之五份额,准确认定侨产征迁、安置权益的归属,确认和保护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例价值
“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泉州自南朝起便通航南洋,一代又一代泉州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生根发芽、开枝散叶。“一溪目汁(眼泪)一船人,一条浴巾去过番(出洋)。”背井离乡的华侨华人始终心系“摇篮血迹”和“故土家园”,无数华侨华人在事业有成后回家乡置业,做到不论树的影子有多长,根永远扎在土里。华侨民居凝聚华侨华人思乡爱乡的情怀,是海外华侨华人在祖国的根基所在,是寄托思祖怀乡的重要载体。在新时代做深做实司法护侨,就是要用心用情办好涉侨案件,深耕涉侨审判工作,保护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归属感。
尽管历经时代变迁,华侨华人对其所有的房屋始终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侨产归属处置的案件。侨产因年代久远等原因往往析产确权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挥司法职能,准确认定侨产征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尤其是在老一辈华侨离世后,依法保护其继承人对其侨产享有的合法继承权,维护好海内外华侨华人的宗亲情、故乡情,展现人民法院公正妥善处理侨产纠纷、保护侨胞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
「案例七」
维护侨益纾侨困
打造司法“连心侨”
吴某、蔡某、施某、李某
与泉州某幼儿园、
泉州某文教用品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故事
1993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泉州东海滨城开发区由泉州籍侨领吴先生领导的某集团开发运营,泉州东海滨城开发区涵盖商业、住宅、工业区开发等,是当时福建省最大华侨独资成片土地开发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之一。移居菲律宾的“侨三代”施某积极投身支持家乡建设、改革事业,与吴某、蔡某、李某在东海滨城开发区投资建厂。2008年间,因施某、吴某、蔡某、李某经营的树胶、陶瓷工艺品生产停滞,遂决定将前述厂房出租。2008年4月23日,吴某作为四人代表与泉州某幼儿园签订《租约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泉州市东海滨城工业园内的自置厂地厂房租给泉州某幼儿园使用,泉州某幼儿园在租用期间,如果政府需要征用土地,泉州某幼儿园必须无条件的将租用场地还原之后交给吴某,双方都不属于违约。泉州某幼儿园要求在租用场所期间拆掉铁皮厂房一幢和宿舍房一幢,其保证在政府征用土地前、租约期满前或其违约时,其必须负责将被拆掉的铁皮厂房一幢和宿舍房一幢还原后并交还给吴某,如无法还原,或还原后政府不承认此建筑物让吴某无法得到政府的赔偿时,泉州某幼儿园必须保证按政府的赔偿价格赔偿给吴某,拆掉房屋的详细情节参照双方的拆房赔偿协议。同日,吴某与泉州某文教用品公司、泉州某幼儿园签订《拆房赔偿协议》约定:泉州某文教用品公司、泉州某幼儿园对拆掉租用吴某场所内的铁皮厂房和宿舍房,在前述《租约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按政府的赔偿价格赔偿给吴某,并由泉州某文教用品公司与泉州某幼儿园共同确认铁皮房、宿舍房的基础构建图。
上述合同签订后,吴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泉州某幼儿园使用,泉州某幼儿园拆除《拆房赔偿协议》载明的宿舍房及铁皮房,至今未予重建。2018年3月16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确定丰泽区东海后埔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案涉房屋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2021年8月13日,吴某、蔡某、施某、李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因征迁权益的问题,双方诉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某幼儿园、泉州某文教用品公司应赔偿吴某、蔡某、施某、李某货币补偿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金等损失合计1353886.8元。泉州某幼儿园、泉州某文教用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思路
本案系海外华侨华人合资兴建的厂房在出租过程中因拆迁补偿权益引发的纠纷。我国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性质为弥补房屋所有权人丧失物权的补偿,而物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租赁协议实际上是房屋所有权人将物权中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行使。因此,对房屋出租过程中的拆迁补偿权益,法官应行使好自由裁量权,平衡各方利益,对权益进行合法合理分配。本案的审理重点难点就在于核实拆迁补偿权益主体,明晰拆迁补偿适用规则,确定租赁双方关于拆迁补偿权益的归属。鉴于案涉厂房建成之时,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尚不完备,施某等人又常年旅居境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故当事人所掌握的资料非常有限。合议庭一方面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梳理合同条款,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权责义务,明确当事人主张拆迁补偿权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了解案涉厂房征收现状,积极行使审判职能,向不动产登记档案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案涉厂房权属登记情况及房屋测绘图,以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物权、还原厂房出租时的结构,走访拆迁指挥部门,调取征收补偿方案及适用规则,作为最终认定各项目补偿的依据。在熟悉案情及诉辩双方主张的基础上,为争取案结事了人和,调动涉外涉侨调解力量,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虽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也为案件妥善处理奠定基础。
案例价值
泉籍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热心家乡建设,他们是推动泉州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为与华侨华人通商往来密切,涉侨案件较多,为更好地延续泉州侨乡文脉,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职能,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因证据收集能力有限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发扬和合共赢的海丝精神,将促成调解作为涉侨产纠纷首要解决方式和“必选动作”,确保涉侨权益司法保护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供稿部门:泉州国际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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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2022年泉州法院涉侨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