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支持?法院判了

裁判要旨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参照日常收入情况酌情主张。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15时25分许,江某(员工)驾驶重庆某公司(用人单位)所有的重型栏板货车,在铜梁区铜合大道车管所附近转弯调头时,因操作不当与由铜梁城区往蒲吕街道方向直行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江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小型轿车系登记在杨某名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且杨某具备网约出租车从业资格。重型栏板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系免赔范围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在铜梁区鸿源修理厂维修7天。双方对损失协商未果,杨某遂起诉江某、重庆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4000元。

审理过程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系重庆某公司的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故应由重庆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小型轿车系营运车辆,维修期间必然造成停运损失,杨某请求赔偿7天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杨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具体损失,结合小型轿车系网约车的实际运营情况,酌情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计赔,故重庆某公司应赔偿杨某停运损失2100元(300元/天×7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且某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免责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重庆某公司作出说明,故某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网约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无法经营,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停运损失”。虽然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属于免赔事项,若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停运天数的确定,人民法院一般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营运损失的标准原则上依据鉴定结论确定,但在停运时间较短、停运损失较小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停运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文:吕鑫
原标题:《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支持?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