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法官来告诉你!
基本案情
李某与徐某、王某均为某中学的学生,韩某系徐某母亲,艾某系王某母亲。2021年一天,徐某、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被徐某、王某殴打受伤,李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七天,花费医疗费4297.23元,后李某出院,医嘱全休两周,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随诊,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
被告徐某、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6245.7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韩某、艾某直接向原告李某给付。
裁判要点
李某与徐某、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徐某、王某便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受伤,故徐某、王某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王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韩某、艾某在其二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监护是为了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我国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有无财产,作出了两种规定。若无财产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若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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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法官来告诉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