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父母协议离婚易 抚养子女责任免除难
前
言
尊老爱幼、父慈子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这种美德的应有之义,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延续,抚养既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
近日,弥渡县人民法院对一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对不履行抚养子女责任的父亲明确宣示“不允许”。
案 情 简 介
陈某某于2005年出生,系被告周某与陈某婚生子,陈某某现系高三学生,将于2024年6月高中毕业。2012年3月27日,被告周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自愿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陈某某由其母陈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陈某某读大学抚养费直至学业完成。
周某与陈某离婚至今,原告一直跟随其母陈某居住生活、学习,被告周某仅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9600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2023年8月,原告陈某某以其父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长期未付的抚养费11万余元及读高三期间一年的抚养费。
弥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周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的义务,被告已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应予以扣减。原告现尚在接受高中学历教育,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要求被告继续给付读高三年级期间的抚养费,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由被告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从离婚之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的抚养费99200元;自2023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止,由被告周某每月支付原告陈某某抚养费800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撰稿/甘 志 编辑/刘 钰
一审/甘志 二审/李玉萍 三审/欧俊萍
往期推荐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父母协议离婚易 抚养子女责任免除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