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检察院“冰释前嫌”强奸案后又曝“握手言和”故意杀人案

牛泰/上游新闻
2018-09-22 19:56

9月21日晚,“冰释前嫌”这四个字上了热搜,原因是河南鲁山县检察院通过官微发表了一篇《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

9月22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梳理鲁山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现,鲁山一高中生李某杀了人,检察官介入后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判三缓三的李某被取保候审,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冰释前嫌”的强奸案

鲁山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于9月19日的《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鲁山县检察院公开的校园故意杀人案嫌犯获缓刑。网页截屏

这篇文章经网络发酵后,引发网友热议,一度上了热搜。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网友的观点有两种:调解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是在和稀泥;即使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问题,宣传出来不能起到好的示范效应。

该文章引来争议后,鲁山县检察院将这篇文章删除。

据中国之声报道,鲁山检察院并未回应网友质疑,但平顶山检察院表示已关注到了舆情,正在介入调查。

“握手言和”故意杀人案嫌犯获缓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9月22日,上游新闻记者查询鲁山检察院微信公号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

鲁山检察院因该“冰释前嫌”强奸案引发关注。网页截屏

文章说,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该院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给凶手李某疏导心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把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该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院提出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除微信公号报道此事外,鲁山检察院官微也晒出该案在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中排名第七。

律师:检方做法有违刑法原则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认为,从目前鲁山县检察院披露的现有情况看,强奸案件的小赵16岁,故意杀人案的高一学生李某某,两人均已满14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两人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两案促成和解、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做法,均与刑法的原则规定不相符。

“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师说。

(原题为《鲁山县检察院冰释前嫌强奸案尚未完,又曝握手言和故意杀人案》)

    责任编辑: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