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巴东法院“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2018-09-21 17:55
湖北

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为牢固树立“打字当先、严字当头”理念,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实行“一打立威、再打促执、三打治罪”的打击拒执犯罪三步曲,以打击拒执犯罪引领执行工作,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有力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巴东县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5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张万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0日,林俊贺乘坐张万彬的车辆从巴东县城前往该县茶店子镇,因张万彬无驾驶证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林俊贺受伤的交通事故。林俊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支付住院费用13328.74元,并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9月22日,林俊贺以张万彬拒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巴东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鄂282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判令张万彬赔偿林俊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231.5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张万彬仍未如期履行义务,林俊贺于2017年2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巴东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先后到张万彬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及承包工程所在地山西省屯留县找张万彬执行,但张万彬均予以躲避,并拒接电话,长期逃避执行,致应付赔偿款分文未偿。2018年2月27日,巴东法院决定对张万彬作出罚款80000元的处罚。同年5月2日,巴东法院依法给张万彬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张万彬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巴东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张万彬名下有轿车1台,在判决生效后购买有理财保险,承包工程期间支取60余万元工程款,并将部分工程款用于个人消费,张万彬银行存款交易流水显示进账达10万元以上。

同年5月23日,林俊贺以张万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巴东法院立案后于同年5月25日对张万彬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巴东县公安局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同年6月9日,张万彬在山西省临汾市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抓获。

同年7月4日,巴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万彬在案件宣判前给付林俊贺赔偿款50000元,就下欠赔偿款与林俊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林俊贺的谅解。同年7月9日,巴东法院作出(2018)鄂282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张万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一审宣判后,张万彬未提起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外承包工程有收入,却长期逃避执行,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张万彬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本案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立案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逮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并在不到20天时间内即将其抓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大力支持,对破解执行“找人难”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田从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田从庆于2014年、2016年先后三次向税典芬借款共计90000元未偿还。税典芬向法院起诉后,巴东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鄂282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田从庆偿还税典芬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田从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税典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巴东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巴东法院于2017年12月2日向田从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田从庆未按限定的期限履行,巴东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田从庆仅支付执行款4000元。执行中查明,田从庆有农用车、打砖机、打砂机等机械设备及建筑材料,有造价十余万元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两层。田从庆长期在外承建工程,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已收取数万元工程款。

2018年4月25日,税典芬以田从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巴东法院立案后于同年5月24日对田从庆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5月29日,巴东县公安局对田从庆执行逮捕。

同年6月12日,巴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田从庆在宣判前仍未履行义务,巴东法院当庭作出(2018)鄂28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田从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田从庆未提起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田从庆拥有房产、车辆、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财产,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数万元收入,并出资购置车辆,且其个人银行账户亦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入账,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田从庆在宣判前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当庭宣判,并对田从庆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彰显了司法权威。

张达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2月,张达润以经营工地所需,先后四次向李艳平借款共计230000元。因张达润未及时偿还借款,李艳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达润偿还借款本息。巴东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鄂28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判令张达润偿还李艳平借款本息共计27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达润未履行义务。李艳平于2018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巴东法院于同年4月4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通过手机彩信给张达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张达润收到上述文书后,仅回复短信“只要不死就会还钱”,既不告知其所在地址,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更未履行相关义务。同年6月11日,巴东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张达润常年在外务工,月收入7000元左右,其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有较大数额的资金进账。

同年7月4日,李艳平以张达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巴东法院立案后于同年7月12日对张达润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巴东县公安局遂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同年7月26日,张达润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凯里车站派出所抓获。

同年8月14日,巴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达润在宣判前交纳执行款50000元,就下余执行款的支付与李艳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李艳平的谅解。同年8月14日,巴东法院作出(2018)鄂282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张达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张达润未提起上诉。

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达润长期在外务工,月收入7000元左右,其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有较大资金进账,却不主动偿还他人债务,在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绝履行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被执行人在宣判前履行部分义务后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判处其缓刑,能有效引导被执行人克服侥幸心理,树立诚信意识,自觉主动履行下余金钱给付义务。

左齐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 基本案情

左齐孝于2010年、2011年两次向陈三顺借款共计110000元后未予偿还。陈三顺向法院起诉后,巴东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巴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判令左齐孝偿还陈三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左齐孝未按期履行,陈三顺于2012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因左齐孝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多次到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查找无果,巴东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12日,陈三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巴东法院执行立案后,向左齐孝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上述执行文书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巴东法院又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再次向左齐孝送达上述文书。因左齐孝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巴东法院于同年4月3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执行中查明,左齐孝个人储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有较大数额存款入账。

同年6月29日,陈三顺以左齐孝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巴东法院立案后于同年7月6日对左齐孝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巴东县公安局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同年7月14日,左齐孝被湖北省襄阳铁路公安处宜昌东车站派出所抓获。

左齐孝归案后交待,其常年在外务工,月收入6000余元,近两年的收入累计达30万元以上。案件审理中,左齐孝与陈三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付清陈三顺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20000元。陈三顺对左齐孝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同年7月20日,巴东法院作出(2018)鄂2823刑初149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陈三顺撤回对左齐孝的自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长期恶意逃避执行,致使债权人长达8年时间索讨债务未果。被执行人归案后供认两年时间收入达30万元以上,但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被执行人归案后迫于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震慑,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主动申报其收入状况,并及时将全案履行完毕,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宋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郑发梅与宋垚离婚纠纷一案,经巴东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确定由宋垚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巴东法院作出(2016)鄂2823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宋垚未按期履行,郑发梅于2018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小孩抚养费11000元。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通过电话与宋垚取得联系,但宋垚不予配合,拒绝提供通讯地址,对法院口头传唤不予理睬,采取推诿、逃避的方式抗拒执行。巴东法院于同年1月26日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手机短信予以告知。因宋垚长期在外务工,上述文书被退回,执行人员又通过手机彩信再次向宋垚予以送达。宋垚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同年4月13日,巴东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宋垚将电话号码更换,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到其新的联系电话,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宋垚仍未履行,且自此拒绝接听执行人员的电话。同年5月9日,巴东法院决定对宋垚处以罚款30000元。执行中查明,宋垚长期在外务工有收入,其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有较大数额资金进账。

同年5月28日,郑发梅以宋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巴东法院立案后于5月29日对宋垚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巴东县公安局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同年6月14日,宋垚被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公安局抓获。

同年7月10日,巴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宋垚在宣判前给付小孩抚养费11000元,并取得自诉人郑发梅的谅解。同年7月18日,巴东法院作出(2018)鄂28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宋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宋垚未提起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有工资收入,具有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能力,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更换电话号码、拒绝接听电话等方式恶意逃避执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漠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执行人虽在宣判前履行完毕全案义务,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都将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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