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法课堂丨家具家电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3-09-19 17:46
浙江

小张(男)和小李(女)是大学同学,后双方在毕业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家具家电,甜甜蜜蜜地度过了三年时光。小张想该是生育子女的时候了,但是小李觉得二人世界还没有过够,不同意怀孕生子。二人为了该事几次三番地吵架,小李提出离婚,并同意小张购买的房屋归小张所有,但提出一个请求:要求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归自己所有。小张则表示:房子是归自己的,房子里面的家具家电也理所应当归自己。

小张

房子是我的,房子里的家具家电当然也是我的!

小李

家具家电是婚后买的,我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说法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则上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是小张和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小张和小李可以对家具家电协商分割方案,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可以平均分割或者折价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原标题:《微法课堂丨家具家电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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