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屡罚不改,顶格处罚!

2023-09-19 10:38
江西

原创 卢桂根、付英 高安市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酒驾醉驾屡罚不改,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2018年12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安市公安局决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个月;

●2020年5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年8月20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3000元;

●2021年5月2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高安市公安局决定罚款1000元;

●2021年7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2022年7月9日01时11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血样中检出含量为207.14mg/100ml的乙醇成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询,被告人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多次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2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多次饮酒、醉酒,无证驾驶车辆,无视法律法规,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对张某这种屡教屡犯、藐视法律的人员,法院顶格判处拘役六个月。对醉酒驾车行为不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勿喝酒,勿存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品:高安市人民法院新媒体

原标题:《酒驾醉驾屡罚不改,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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