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Q1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可以归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最高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三条
Q2
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就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以及申请人曾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各机构组织参与处理等相关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最高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Q3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是夫妻之间或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吗?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他人代劳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只要是发生在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最高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Q4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保护申请人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包括下列措施: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并根据具体现实需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最高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十条
Q5
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十二条
Q6
防治家庭暴力妇联的职责有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参与的反家暴工作体系,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以及受理案件、转介处置等工作中,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可以代部分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普法宣传。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条
Q7
防治家庭暴力公安局的职责有哪些?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依法协助将部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可以代部分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接受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七条
Q8
防治家庭暴力法院的职责还有哪些?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可以依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十一条
原标题:《防治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