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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9:00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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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刚明滥伐林木罪案中,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刚明、张和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刚明、张和斌以认购碳汇(761.29t)方式共同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判令被告王刚明、张和斌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用5000元,汇入指定账户(户名:旌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旌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08659210300000018)。

事实和理由: 2022年2月,安徽广德人张和斌采伐其购买的位于旌德县三溪镇古城村“黄泥巴山”山场的杉树,遂委托被告人王刚明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林木采伐设计、林木采伐及销售等事宜。之后,王刚明申请办理了两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将“黄泥巴山”的杉树以2500元的价格承包给同村的采伐工徐金根采伐。2022年4月,采伐证审批后,王刚明通知徐金根进行采伐,徐金根请采伐工王五九一同进行采伐。因未核实采伐证批准的四至范围,王刚明要求徐金根将不属于采伐四至范围内的杉树砍伐。采伐结束后,王刚明以93000元将所伐杉木出售,在扣除采伐设计费及采伐人工费用等支出后,王刚明支付给张和斌85000元,王刚明获利2800元。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泥巴山”涉嫌滥伐林木的株数359株,树种为杉木,蓄积为36.7114立方米。案发后,张和斌退出非法获利18503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王刚明、张和斌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自愿认购碳汇761.29t,认购碳汇费用由被告王刚明、张和斌各负担50%。

2、被告王刚明、张和斌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各承担专家评估费5000元的50%,即每人承担25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原标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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