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离职需三思
抱着“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憧憬
你是否也想辞职?
但是
辞职可不是说走就走
这么简单容易的事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约定了服务期
且尚未到期
那就得三思了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被告陆某入职原告某医院。同年9月,陆某与医院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由医院出资将陆某派送至遵义某附属医院,进行为期3个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的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陆某须为医院服务满3年。协议签订后,陆某按约到遵义某附属医院培训。
2022年5月,陆某不顾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向医院递交了一纸离职申请书后便扬长而去,医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陆某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审理
医院与陆某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中关于对服务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陆某应在培训结束后于医院服务满3年,但其培训结束后仅服务了15个月便单方提出离职,陆某行为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支付原告某医院违约金9782.33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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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获取了利益;用人单位付出培训成本,目的是使劳动者符合本单位工作的条件,可以要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为其提供劳动作为利益补偿。此时,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在服务期内辞职,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培训费的损失,故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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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服务期内离职需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