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跪求,癌症晚期旅客乘机被拒:航司拒载是否合法合理?
9月12日,一名癌症旅客在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办理值机时,被拒绝登机。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回应,癌症晚期患者不予承运,建议旅客退票。
现场视频显示,9时45分左右,在EU2205次航班的登机口处,一名头戴黑色鸭舌帽的老人坐在轮椅上,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和老太坐在地上。男子向工作人员喊道,“承诺书签了,医院证明也写了,我还带了护理工,你不让我走。”
随后,该男子疑似与另一工作人员通话,“有癌症,四个月,之前你说没有心脏病,没有呼吸道疾病,没有外伤伤口,都可以。”
一名目击者称,老太急得跪在地上求工作人员。
12日下午,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经核实,该名旅客是癌症晚期的患者,公司有明确规定,针对此类患者不予承运,防止旅客在飞行途中身体不适。该规定在官网运输总条件里有公示。如果是早期或者中期的癌症患者,没有绝对限制旅客乘机。”
该工作人员称,没有办法承运的情况下,建议旅客进行退票处理。
另据媒体采访某医院神经外科的医生表示,癌症病人如果体质比较好,是可以坐飞机的,但如果癌症病人已经到达中晚期的情况,出现恶病质的现象,比如贫血消瘦,一般是不建议坐飞机的,因为这个阶段的癌症病人体质比较差,大多都有颅内压增高的现象,坐飞机有可能会引起不舒服的症状,比如呼吸困难,头痛头晕的情况。
还有哪些人群不建议坐飞机?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炎、心肌梗塞患病后一个月以内的病人,脑血管意外病后两周内和恶性高血压患者。
重感冒,以及耳鼻道疾病患者。由于飞机在高空上飞行,大气压很大,对耳鼻道疾病患者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做过胃肠手术的病人,一般手术后10天以上才可以乘坐飞机。因为高空中气体膨胀,胃肠道内的气体膨胀可能引起胃肠破裂。
严重贫血者也不适合坐飞机。因为人体升至高空时,由于吸入氧分压降低,造成组织缺氧。
专家观点: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对各方行为指引来调整关系
民航资源网专家、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认为,对于成都航空拒载晚期癌症旅客的行为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予以考量。
从合法性角度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了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故拒载行为需要合法,需要满足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拒载的法定情形一般包括上条规定的旅客提出非通常、非合理的运输要求,另外则是旅客违反民航法律规范关于安保方面的规定,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拒绝通过安全检查,扰乱运输秩序等。从本事件情况看,旅客已经购票,且已经身处登机口,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订立且旅客依法履行了其义务。
那么就要看旅客与承运人是否有关于癌症晚期拒绝承运的约定。这主要看承运人运输总条件及是否公开相关规定并将规定明确告知旅客、纳入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内容中。后者一般在承运人官网或者订票时告知,实务中限制运输、拒绝运输的情形一般也纳入了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
查阅成都航空的运输总条件(成都航空 (cdal.com.cn)2021年9月1日版)第6条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的内容,其中"6.1.3 有下列疾病的旅客,经成都航空同意进行特别安排外,不予承运,其中包括“癌症晚期患者”。
可见,运输总条件中确实有约定了,癌症晚期患者除非经成都航空同意并特别安排后才予以承运。
是不是只要列入运输总条件的内容都构成旅客与承运人运输合同约定呢?不尽然!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订立要求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从目前司法裁决倾向看,运输总条件并不当然构成运输合同的内容,作为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要按照格式条款相关规则予以审查适用。
如果经审查上述条款未经提示、告知、说明,旅客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不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那么拒载既无法定,亦无约定,行为可能违法。
拒载是否合理呢?
站在民航人角度,基于阅读了大量航空运输纠纷案例,笔者对航空公司拒载的行为颇为理解。这些拒载的情形大多与旅客自身染疾不适合高空封闭机舱内运输,一旦出现特情或者旅客疾病突发进程迅猛,航空运输缺乏急救的能力,可能会导致患病旅客严重后果,甚至死亡。这就是承运人需要旅客签署免责书、病情诊断书的原因。但是换位思考,如果每一家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都担心意外发生、纠纷产生,为避免风险和麻烦而对相关人群予以拒载,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运输承运人的法定缔约义务规定形同虚设,旅客,尤其上述人群本身急需航空运输不到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这又是否合理呢?能否既保障旅客航空出行的权利,又控制承运成本和风险呢,这不仅仅是诚信和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关于承运人拒载特殊旅客的纷争、研究、司法判决已经很多,基本有比较成熟的观点,承运人已经在完善自己的规则和行为,甚至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总条件亦做了规定,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可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旅客,相应规则应当在其制定的运输总条件中予以明示。""承运人应当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在办理购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运输总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旅客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等"。
社会发展下,纠纷的产生意味着利益的失衡,而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利器,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对各方行为指引来调整关系,平衡利益。
来源:民航资源网综合九派新闻
原标题:《家属跪求,癌症晚期旅客乘机被拒!航司拒载是否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