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并非法外地 “按键伤人”需担责

2023-09-12 20:03
内蒙古

一条短短的不实“爆料”、一幅张冠李戴的照片、一句随口而出的“玩笑”,经过网络“扩音”,就可能在网络上掀起大浪。“网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甚至将这种讨伐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案情回顾

丽丽与霞霞(均为化名)系同胞姐妹,丽丽是霞霞的姐姐。但自2020年11月以来,霞霞与其丈夫大壮共同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直播带货过程中,用“二狗子、二婊子”“天鹅湖头牌”等低俗、下流的语言称呼丽丽,并辱骂丽丽的丈夫,捏造丽丽私生活混乱等虚假事实,公开丽丽孩子的姓名,甚至唆使粉丝“你们天天去骂她”。丽丽多次向平台投诉举报,平台核实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平台规定,多次进行短期封号处理。但丽丽生活中不堪其扰,遂诉至法院要求霞霞及大壮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

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告提供的视频、平台处理回复的邮件等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使用语言散布原告生活不检点等侮辱、诽谤性言论,二被告的行为必然影响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其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因果关系,二被告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二被告的长期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酌定赔偿3万元。原告为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用2万元,属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平台上的直播间用低俗的语言辱骂侮辱他人,捏造他人生活作风不正诽谤他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络并非法外地 “按键伤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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