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钱不还、转移财产?诉前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2023-09-06 10:52
浙江

涉及财产纠纷或者损害纠纷

想去法院起诉

又担心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诉前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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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0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应为财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力;

3、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应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

5、应当提供明确、具体、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6、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暇的担保。否则,法院可驳回其申请。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条件中的“情况紧急”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要转移、处分财产,或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有关财产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如果出现这些情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将来即使起诉、胜诉,其财产权利也难以得到实现。

03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模板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事项:(写明具体申请请求)

1、请求法院对xxx所有的xxx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写明保全财产的范围、金额及措施)

2、xxxxxx;

事实与理由:(写明具体事情经过、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材料。

3.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材料。

4.被申请人财产在受案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

5.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据材料。

04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目前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保险保函。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保函形式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需要向法院提交保全担保文件,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及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等证据。

二是现金担保。申请人按照法院的规定将保证金转入指定的账户,如申请人在后期的诉讼或者仲裁中胜诉,该保证金全额退回。

05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收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06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何时缴纳申请费?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保全费的,视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07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实物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备案。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 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08

如果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谁来赔偿损失?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09

诉前财产保全后,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哪家法院管辖?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0

什么情况下,法院应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应急措施,只要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了,达到了保全的目的,即应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诉前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的。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

财产纠纷类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为人民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消除了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财产保全措施已无意义,因此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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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方欠钱不还、转移财产?诉前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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