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窗·第474期】小心你的“脸”被偷了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迎来了“无现金生活”时代
在线上和线下使用银行卡
进行支付消费
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
与此同时
也出现了以“偷脸”“偷指纹”的方式
盗刷银行卡的现象
案 情 简 述2018年9月
刘某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
并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短信通知业务
2020年
刘某为存储留学保证金
在该银行通过网上银行
办理了大额存单开户业务
存入500000元
2021年11月23日
13:09至13:30,刘某在加拿大登录涉诉手机银行,该银行发送了短信验证码,刘某通过了短信验证、动码登录、人脸核身验证,完成网上银行登录。上述IP地址均为加拿大。
2021年11月24日
10: 34至10: 55,刘某再次通过登录了手机银行。但并未进行其他操作。
13:18,该银行工作人员与刘某母亲联系,询问本日11:49至12:22系统提示的大额资产变动是否为本人操作,刘某母亲表示不知道。刘某母亲于当日向公安局报案。
经查,刘某账户于11月24日11:49至12:22,进行了三次转账,共计金额514400元。后查看了银行后台记录,显示转账期间IP地址为内蒙古某市。同时结合后台数据看,11月24日人脸核身验证系当日10:53刘某本人登录时留存截图的镜像照片。
2021年11月25日16:42至16:48,显示为北京移动的某IP 地址进行登录操作,该银行系统显示向预留手机号发送信息失败。
11月27日、11月28日
刘某一方在该银行办理挂失并针对11月24日交易进行两次沟通,该银行客服表示如果系统监察有监察到异常的话会联系客户。刘某一方还与资金流入行进行沟通查询了流入账户的开户行及账号所有人并试图冻结款项,未果。
案 件 审 理
01
证明此非刘某或其父母进行的操作
涉诉网上银行11月24日10: 55之前的登录IP地址均为加拿大,可以证明持卡人刘某11月24日在加拿大,11月24日刘某父母的报警记录可知刘某父母在北京。而11月24日11:42时发生的涉诉514400元的交易记录对应的操作IP地址为内蒙古,能证明此非刘某或其父母进行的操作。
涉诉金额系非刘某本人交易
02
调查显示,11月24日11时42分的人脸核身验证是上一次操作留取的人脸核身验证照片的镜像照片,刘某及家人系由于银行客服经理的事后询问才得知交易发生并立刻报警、挂失,应当认定涉诉514400元非刘某本人交易。
综上情形
应当认定涉诉514400元
系网络盗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
某银行支付刘某存款514400元
及按央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相应利息损失、定期存款转活期存款
利息损失15411.79元
作为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验证信息。在登录手机关联银行卡的软件时,尽量选择每次都输入密码,如果手机设置了“人脸识别支付”功能,在非私密场合与他人接触时,务必随时留意手机安全,或者将手机交由信任人员保管,以防产生资产损失。
作为发卡行
负有保障存款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加强相关设备、技术等各方面安全管理,防堵安全漏洞,以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转自:黄山中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普法之窗·第474期】小心你的“脸”被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