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温情调解化坚冰 情法并用暖人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本应是无私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关系一旦出现裂痕,往往会因抚养费等问题,造成亲子关系受损。近日,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温情、高效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小皓(化名)的父母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小皓的母亲怀有身孕,双方约定孩子出生后由母亲抚养。小皓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已14岁,14年来小皓的父亲从未向其支付过抚养费,未尽过父亲应尽的责任,如今小皓看着母亲独自辛苦工作养育自己,但上学和生活的费用仍难以得到基本保障,无奈之下由小皓作为原告,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其父亲诉至河口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履行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调解过程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官往往先与当事人、未成年人面对面沟通交流,认真了解案情,特别是注重倾听未成年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在调解过程中,小皓的母亲告诉承办法官“小皓经常会找我要他爸爸的照片,他说想看看自己的爸爸长什么样,看着他这样,我心揪着疼。小皓成绩很好,但是他担心我没有能力继续供他上学,小小年纪就想着出去打工了。”
“我长这么大,他从来没有关心过我,唯一一次鼓起勇气跟他联系,是因为学校需要填他的身份信息,我才敢打电话给他,但是他态度粗暴,还把我骂了一顿,让我不要打扰他……”小皓低着头流着泪说道,仿佛错的是他。
14年里父爱的缺失,让年少的他变得小心翼翼,法官轻拍他的肩膀安慰着,“孩子,你没有错,大人的恩怨与你无关,抚养你是你父亲的法定义务,请你相信我们,相信法律。”
在与被告的沟通中,被告一再强调离婚时已和小皓的母亲说清楚,小皓出生后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支付抚养费。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你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他是你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逃避。小皓现在应该好好学习,但是他却整天担心自己的学费不够,你作为父亲,难道没有责任吗?”最终,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答应按期支付抚养费。

调解结果
经调解,被告愿意支付前期抚养费,并按期支付后续产生的抚养费。调解结束后,父子俩紧紧相拥,这个拥抱,小皓等了14年,他也终于喊出了那句梦里喊过无数次的“爸爸”,一起抚养费纠纷成功化解。
在审理家事案件纠纷时,河口法院始终坚持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力争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让当事人在感受到司法温度的同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由此产生的义务必须履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失败,不应由孩子来买单,缺乏陪伴而造成的伤害,孩子需要一生来治愈;作为离异父母,不仅要按时给付抚养费,还要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张跃兰 黄一简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温情调解化坚冰 情法并用暖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