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多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2023-08-30 21:50
湖南

夫妻因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

然而

两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

签订了不止一份离婚协议

双方也因此争执不休

那么,多份离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来看,天元区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匡女士和凌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向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诚意金。2017年6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签订了第一份《离婚协议》,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详细约定。同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提交备案,但未对30万购房款进行约定,自此离婚。2018年,因某地产公司项目搁置,地产公司将双方2013年预交的购房诚意金及利息返还给了凌先生,匡女士知情后要求分割该款项,但凌先生以离婚时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为由,拒绝了匡女士的请求。匡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诚意金、利息的认定及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关于购房诚意金及利息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购房诚意金,该笔款项在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存款转化而来的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当具备登记离婚这一形式要件。本案中,虽然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其他未分配和有争议资产”,但分割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故当时该分割协议尚未发生效力。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民政局重新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成立并生效。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等,上述内容实质上变更了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故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由于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就购房诚意金进行分割,故对于原告请求平均分割购房诚意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凌先生向原告匡女士支付15万元及利息。

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不能随意反悔,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约定一定要慎重。

现实生活中,如果因为离婚协议本身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哪份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虽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的原因复杂多样,举不胜举。所以经常会出现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适当让步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形,但该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二)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夫妻双方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

离婚问题是动态变化而非静态不变的。基于现实中离婚问题之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或财产分割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文 稿:彭瑞阳

编 辑:蔡 澄

一 审:刘哲林

二 审:吴卫群

三 审:郭庆林

原标题:《签订多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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