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剑执行 | 恶意摔烂手机损毁证据 强制拘留彰显法律威严

2023-08-31 18:56
河南

8月30日,鉴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恶意摔烂手机损毁财产证据,抗拒执行,为打击其嚣张气焰和警示他人,湖滨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情回顾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燕某、韩某、三门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燕某于2013至2018年间先后五次向申请人张某借款466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燕某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借款还清,期间燕某仅于2018年3月以六套房屋抵顶借款本金190万余元,剩余欠款到期后未给付。后经张某催要,燕某又于2019年5月偿还本金21万元,剩余欠款至今尚未归还分毫。2020年8月,申请人张某诉至湖滨区法院,经判决,认定被执行人燕某应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254万余元及利息,韩某、三门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届满后,燕某仍旧无动于衷。在多次催要未果后,2022年6月,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而燕某始终未申报财产,以无经济收入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燕某住处布控查找,均无所获,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在穷尽一系列措施均无果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只好经申请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对燕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令等失信惩戒措施。

收到“终本裁定书”的燕某自以为躲债成功了,法院不会再找他“麻烦”,自此开始过上逍遥的生活。事实上,案件虽已“终本”,但执行法官始终不放弃对终本案件的关注,一方面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希望找到线索恢复执行;一方面继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财产线索。

“法官,我查询到燕某有财产线索!他在公司,你们快过来!”经申请人告知,执行法官了解到燕某以他人身份实名注册微信账号供自己使用,试图“瞒天过海”,躲避执行,对财产报告制度存在抵触与侥幸心理。8月30日下午,在收到申请人张某提供的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带队前往燕某公司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面对执行干警的突如其来,燕某态度极其嚣张,多次以“需要清净”为由,试图将执行干警撵至门外。因执行干警未持有搜查令,只能口头劝诫燕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自觉将手机转账记录亮出,供执行法官查看。但燕某言辞犀利,称自己没有手机,拒不配合调查。无奈之下,执行干警只能请求支援。在协调出警过程中,燕某趁执行干警未留意的间隙,突然掏出手机大力多次砸向桌角,蓄意损毁有关其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碍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执行干警迅速察觉燕某意图,极力阻止其暴力行为,打破被执行人企图躲避执行的妄想,但被执行人依旧尽最大“努力”将手机砸的稀碎,令执行干警无法获得证据。鉴于其态度恶劣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燕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当日晚上10点,将其移送至拘留所。

法官提醒

财产申报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并不重视财产申报,即使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依然置若罔闻,经常出现拒绝申报、不在规定时间申报、不如实申报等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应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拒不报告财产以及虚假报告财产,面临的不仅仅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中,被执行人燕某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被拘留15日。故以此警醒所有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后果很严重,只有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才是最好的出路。

法条链接

01

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0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03

关于损毁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重要证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原标题:《豫剑执行 | 恶意摔烂手机损毁证据 强制拘留彰显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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