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替代性交通费能否得到赔偿

2023-08-29 18:30
陕西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该车辆在维修期间车主支付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15日,被告高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给原告熊某所在工地送货时将原告熊某停放在停车位的小型轿车后方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后确认由被告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熊某于5月18日将受损车辆送往4S店维修,共计维修8天,车辆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熊某。车辆维修期间原告租车产生交通工具代步费共计人民币2160元,原告熊某多次要求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的交通工具代步费,但被告高某以原告熊某主张金额过高且自己购买保险为由拒绝与原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赔偿了车辆维修费,且根据与被告高某签署的保险合同,替代性交通费并不在其赔偿范围之内。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多次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沟通案件情况,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原告熊某和被告高某进行线上调解,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正式的裁定书,被告高某通过微信向原告熊某支付了替代性交通费800元。

【法官说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就导致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不能单纯依靠当事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还要依据受损车辆的修理时间、经济水平、车辆租赁行业行情、受损车辆的价值及作用进行综合考虑,对不合理的费用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予以核减,避免无故加重侵权人的义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替代性交通费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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