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骚扰,一纸诉状来维权
2023-08-23 17:21
河南
—基本案情—
大家是否听说过或遇到过电话骚扰,人身攻击,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建安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受理了一个类似案件。2022年5月以来,许昌某卫浴公司的女员工僧某就遭遇了这种情况,半夜三更总会接到陈某人身攻击的骚扰电话。僧某不堪其扰,遂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2022年5月,原告僧某因许昌某卫浴公司买卖业务与被告陈某互加了微信,留了彼此的电话,被告陈某向原告僧某支付了购卫浴产品的定金,后来陈某决定不再购买,要求僧某退还定金。但由于公司有不退定金的规定,引起陈某不满,遂对僧某恶语中伤。自2022年5月开始,陈某不断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僧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诅咒,用词不堪入耳,并且通过其他陌生人的电话号码或者指使他人长期频繁地在凌晨两三点给僧某打骚扰电话,严重干扰了僧某的正常生活,使其产生焦虑、失眠、惊恐等情况。僧某多次试图协调解决无效,但仍未平息问题。遂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僧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僧某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法院受理
本案中,陈某用电话、微信以明显的侮辱性语言骚扰僧某,僧某提交的电话记录、微信等予以证实。陈某的损害行为与僧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构成侵权。陈某即使有相关维权事实发生,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调解,被告陈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立即停止对原告僧某的电话和微信骚扰,并当庭向原告僧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释法
公民享有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所发表的言论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应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完
文:苏银成 张春霞
原标题:《女员工被骚扰,一纸诉状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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