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纪萱|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现状及发展进路——基于枫桥镇的考察分析
原创 余纪萱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文集 5个
余纪萱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村规民约的司法应用现状
二、村规民约司法应用中的困境
三、围绕枫桥镇的实证考察
四、村规民约推广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结语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规范性文件都对村规民约进行了规范,但是村规民约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如规范村民行为的作用,阅读相关村规民约的司法判例并围绕枫桥镇典型村进行考察,对所调研的村规民约内容进行系统性梳理得出村规民约具有原生性与创生性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具体化与规范化结合的特征,以及归纳出德治与法治结合、共性与个性结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枫桥经验。并发现其在内容、备案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推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传统村规民约大多是由少数的乡贤长老发起的以社会教化为目的的一种地方性规范。虽然村规民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可以通过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来实现。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三治融合”之后,民政部等七部门提出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都对村规民约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其重新发挥作为村民自治载体在推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高其才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以及从对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中考察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李金哲从新乡贤推进乡村治理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新乡贤在村规民约制定中的作用;宋才发、许威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探讨乡规民约的作用;也有部分学者经过实证调研去探讨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枫桥镇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枫桥镇的村规民约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着典型示范作用,2020年7月开始,浙江省首个《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编制工作在诸暨市枫桥镇正式启动。因此,文章从村规民约的司法现状切入,对枫桥镇下的村规民约开展调研,希望从村规民约的文本及村民的反馈中探究村规民约在当代农村的实施现状以及发挥的作用。
一、村规民约的司法应用现状
村规民约在司法案例中的现状
截至2022年7月4日,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中以“村规民约”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总共检索出52393件案例。案由为民事纠纷的共计42695件,其中物权纠纷38322件,物权项下所有权纠纷27997件,用益物权纠纷8692件,所有权项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27646件;案由为行政的为8195件,其中涉及乡政府共946件,其他行政管理(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2798件。经过初步筛选案件可以发现,与村规民约相关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据80%左右,其中物权的纠纷又占据近90%,在物权纠纷中的所有权纠纷项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占据近99%。因此,在民事纠纷中70%左右的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见图1、图2)

图1

图2
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补偿款事项抑或社员大会通过的决定,都属于村规民约的范畴,法官可以援引不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违背的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
村规民约作为裁判依据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首先,只有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村规民约才能在司法裁判中援引。村规民约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裁判依据有其现实依据,即法院裁判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依据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其次,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村规民约就是发挥着填补涉农立法缺失的作用,并且涉及村规民约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据大部分,村规民约就是一种文本化的习惯,“现今各国在民事方面,不论其法典本身有无明文规定,几无不承认习惯为法源之一种。”不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的角度,村规民约都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至于行政法上的渊源,有学者认为除了主流观点所认定的几种制定法,我国的法律渊源还包括民间习惯、司法判例、公共道德等。村规民约涉及民间习惯以及公共道德的部分也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并且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判例都会引用村规民约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村规民约作为裁判依据不失为填补法律缺位的一种方式。
二、村规民约司法应用中的困境
诉讼类型选择错误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根据前述可知,主要涉及民事纠纷以及部分行政纠纷,根据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很多都是由补偿款引起的,且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在北大法宝全文检索“村规民约”和“补偿款”,发现共32588件案例,其中民事纠纷29906件,行政纠纷2281件。在“村规民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加上“补偿款”进行检索,共检索出案例12369件,其中民事纠纷11906件,行政纠纷418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虽然对集体利益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有争议,但是法院以及大多数观点都支持提起民事诉讼,集体利益的分配虽然看似是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但是实际上是多数成员对少数成员的利益侵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是集体组织对个人的一种资格确认,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村规民约对此规定不清,村民当然提起民事诉讼。部分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也会被人民法院认为,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不予处理,建议原告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
与法律、法规抵触
民事案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在案例中多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的利益分配,行政案件中多见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等方面,比如对“外嫁女”成员资格的排除规定等,且被诉主体是政府等行政主体。
三、围绕枫桥镇的实证考察
经过案例的检索可以发现村规民约在法治框架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村规民约长期以来以维护伦理文化为基础,既有对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这些文明乡风的传承和弘扬,也有对违反这些伦理道德的行为的惩戒,但是村规民约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三治融合”的提出,逐渐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传统的村规民约不能完全适用于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经深入当地考察访谈之后可以发现除在法治框架下发挥作用外,由于村规民约的许多规定已经被法律法规规章等替代,其在实际生活中主要发挥着教化村民的作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下的村规民约作为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一种补充,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节对枫桥镇典型村中的村规民约进行思考和分析,并总结出其借鉴意义。
对枫桥典型村的观察

1.村规民约的特征
通过阅读枫桥镇下数个村的村规民约,发现其具有原生性和创生性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具体化和规范化结合的特征。
首先在原生性和创生性结合方面,“从治理逻辑来看村规民约的生产实质上是一个国家治理自上而下推进和下沉的过程”,但是传统的村规民约是产生于当地的土壤,是一种地方内生性的道德约束,是一种原生性的规则。现代村规民约既有自上而下的部分,也有自下而上的部分,这也是“自治规范说”和“国家意志说”两种理论的不同之处。“民治”和“官治”两种不太类似的逻辑的冲突就导致了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大量的村规民约都是政府在基层治理方面推进的结果,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新时代下村规民约的创生性。勤俭节约历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村规民约中关于家庭美德的一些规定,都是村里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现在的村规民约在传统道德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原生性和创生性结合的特征。
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方面,很多村规民约在开篇都会提到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法治建设的目标,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都表明了村民不仅仅是村民,还是公民,在这个层面适用普适性的法律。但是每个村也会有自己局部的特殊规定,比如移风易俗的规定,每个村子虽然都反对大操大办,但是各个村的规定不同,各村村规民约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的特征。
在具体化和规范化结合方面,有些村子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不遵守规范的相应处罚措施,各个制度设计形成较为规范化的文件。比如某地村规民约规定了自治章程、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治安事务、文明建设,其中政治事务中又包括村民会议以及村委会组织章程、C村村籍管理规约等,经济事务主要是土地和建房以及财务管理,治安事物包括消防、纠纷预防和化解等的具体办法,文明建设中包含了计划生育、环保、婚丧喜庆等。在这些具体的事项后也有处罚措施,如在经济事务第5章的罚则部分就规定了“村民违法本公约的相关规定,擅自占用宅基地建房或改建、扩建私房者,村委会除及时报告镇国土、城建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外,应扣发村民全家3年内应享受的各种村福利或收益分配。”并且在制定的过程中还专门聘请相关专家起草以更好地实现规范化。

2.村规民约的分类
关于村规民约的分类,在七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中可见一斑,其在形式上有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本文所说的分类主要从内容上把村规民约分为权利义务类、价值导向类和奖惩监督类三大类。
关于权利义务类。《C村村规民约》中规定了村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的职权。村籍管理部分也涉及村民权利义务,如村籍的取得注销;土地及建房管理规约下的土地征收、承包、宅基地等也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义务。《D村村规民约》中,如“爱岗敬业守法,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侵占集体财务,不拖欠集体款项,不偷盗劳动果实”以及《F村村规》“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侵占集体财务”“不从事迷信活动”等也是村民权利义务项下的规定。综合所有村的规定而言,普遍情况是义务偏多,出现“不”的概率很高,如“不超过”“不损坏”“不得”等,可见村规民约主要强调村民义务的承担,这也和村规民约产生于熟人社会有极大的关联,但随着法治的发展、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权利本位的概念也逐渐渗透到了村规民约中,违反了此类义务,会受到村规民约的惩罚或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在村规民约中融入的村民权利义务概念可以映射出法治在村规民约中的作用。
关于价值导向类,即价值观念的引导。由于早期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就是乡贤、长老,并没有法律的介入,在熟人社会中,最有效的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价值的认同,进而来规范秩序、维护乡村共同体的统一。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说过,“团体格局的社会里,在同一团体的人是‘兼善’的,就是‘相同’的”。枫桥镇独特且浓厚的乡贤文化就是一种价值导向,枫桥大庙的“三贤”(王冕、陈洪绶、杨维桢)就是典型乡贤文化的代表,这种乡贤文化也体现在村规民约中,如清廉文化,在画家王冕的梅、竹中颇有体现,在当地的村规民约中也有体现,L村的村规民约中专门以《L村家庭助廉公约》对清廉之风加以规定,如第1条“树立‘家庭助廉’意识,家庭成员廉洁自律、防微杜渐,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传承清廉家风,争当‘廉洁家庭’。”还有传统的“仁义礼智信”在村规民约中也有所体现,如《C村村规民约》中的“尊老爱幼”“亲爱互助”,以及“护村队”的建立等;《D村村规民约》中的“诚信友善”;《F村村规》中的“自爱崇和睦”部分等。可以发现,价值导向类的规定一般涉及文明建设方面,比如移风易俗、家庭邻里关系、环境卫生,这些与前述权利义务不同,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但在一个共同体中可以发挥出超越法律规定的效果。
最后的奖惩监督类。类似于《C村村规民约》中“违反土地和建房管理的罚则”“通报批评”“红黑榜”“扣发福利或收益分配”以及“民主评议”“村务公开的规定”、《D村村规民约》中的“黑榜”等。这些都是在实施村内事务以及村民行为的一种监督以及遵守或违反上述两类村规民约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奖惩措施。违反权利义务规定的可能会报告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更加强硬的解决方式,如果是违反价值导向类的村规民约,一般都是以“通报批评”的方式来解决,更多的是“熟人社会”中的一种道德谴责。村规民约在奖惩监督类的规定上双管齐下来保证其实施效果。

3.村规民约与居民公约的对比
根据七部门出台的意见的政策精神以及弘扬枫桥经验的号召,诸暨市的其他村以及社区也制定或修改了相应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对比《S村村规民约》《C村村规民约》《D村村规民约》等村的村规民约与T街道Y社区居民公约,可以发现有明显的区别。以《C村村规民约》为例,其与T街道Y社区居民公约的共同点都是规定了如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垃圾分类等文明建设方面的规定以及治安消防方面的规定,但由于C社区是典型的村改社区,而T街道Y社区是属于出售商品房的现代化社区,在规约的规定上就会有明显的差异,比如在T街道Y社区的居民公约中就有“房屋出租须登记”“豢养宠物要规范”“指定地点来充电,私拉乱接属违规”的特殊规定,这也是由于市区居民和村民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的。由于土地政策的差异,C村中关于土地和建房的规约在居民公约中就不可能出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推进、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土地性质暂时不能发生转变,但是居民和村民的生活习惯渐渐将会趋同,届时居民公约的许多规定对发展中的农村也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村规民约的枫桥经验

1.重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和党的领导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三治融合”,农村的治理需要党的领导,在此基础上开展法治与德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这些内容在各村的村规民约中都有所体现。同时,在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村党支部发挥着重要作用。在《S村村规民约》第1章就提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C村村规民约》中写到“本村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自治活动”,D村在村规民约的最后写上“本村规民约由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在村规民约及其变迁中也有所显示,《C村村民自治章程》中开宗明义,村民自治是目的,章程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制定的,同时考虑到本村的自治传统以及地方风俗习惯,开篇就提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并且C村的村规民约经过几次修改,目的是使村规民约更符合法治框架、融入传统文化、实现更好的村民自治。F村的村规民约中写道的“讲法守规矩”是法治,“家和万事兴”是当地“和文化”的体现,属于德治的范围,“小事不出村”矛盾化解在基层,属于基层自治,也很好地展现了“三治融合”,并且在修改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对一些不合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比如把偷盗竹笋的行为“处罚”二次改为了“赔偿”,反映了法治的引领作用。

2.共性和个性的结合
就如前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体现了国家层面共性的价值引领、规范集体生活秩序、维护共同体的内在统一及当地特色,除此之外,枫桥镇还有镇规民约和下属各村的村规民约,镇规民约规定比较简短,由全镇居民共同遵循,作为所有镇一级的规定,村规民约自然需要遵循其内容,在此基础上作出本村特色的细化以更好地实现乡村自治。枫桥经验中的“小事不出村”在镇规民约和各村村规民约中都有所体现,体现出了调解的重要性,如C村村规民约中专门设置了《C村纠纷预防与调解公约》。除了如移风易俗规定的因地制宜,各村在礼炮、费用等方面规定不同之外,村规民约的形式也有不同,C社区的村规民约属于规范化文件的一种传统形式,面面俱到,内容详实,当地的交通村规民约则是用五字诀型方便村民记忆;L村的移风易俗三字经也是一种具有特色的形式;D村的村规民约采用顺口溜的形式,读起来朗朗上口。以上都体现了地方的个性。

3.多元主体参与制定
“农村社区以行政村或中心村为中心确定地域范围,由以农民为主体的同质人口组成,并包含多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农村社区和传统的社区是不一样的,农村社区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农村生活质量和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社区具有强烈凝聚力和认同感,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治理体制的资源整合。前述的C村、F村、D村等都是乡村振兴、城乡建设一体化的产物,不属于传统的村庄,而是新时代下的农村社区,也就意味着依靠传统乡贤、长老制定的模式已不再适用。在走访调研以及阅读各村的村规民约过程中,都可以了解到每个村的村规民约都是由村民会议制定的,其他社会主体也参与其中,比如《C村村规民约》就请了专家学者帮助起草,同时也有国家权力的介入,村规民约需要经上级国家机关备案;F村的“三上三下三公开”制度将党员、群众都很好地纳入民主治村的范围。2018年12月,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对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程序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枫桥镇还成立了乡贤联合会、乡镇综合文化站等,每个村成立乡贤参事议事会,参与制定村规民约。专家学者、社会组织、村庄内部、政府等多方主体是枫桥经验下村规民约制定的一大特色。
四、村规民约推广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落实备案审查,确保村规民约不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在枫桥镇社会治理中心可以看到村级涉法事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审查流程图,但经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实际并没有备案审查以及留档的村规民约等材料,从目前实践来看,备案制度以及浙江省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很有可能空置。村规民约在制定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比如《C村村规民约》之前规定了“处罚”,但村一级并没有处罚的权力,在发现相关问题之后,将条文中的“处罚”改成了“赔偿”,诸如此类的一些惩戒性条款,宣传栏上张贴“黑榜”是否会侵害到村民的声誉,关于外嫁女不能分得土地的规定是否符合平等的要求,都应该经过备案审查。“解决村民自治中的问题更多地需要进行事前规制,上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甚或党委及时地发现并合理地运用建议性、指导性权力进行监督管理。”上级政府部门应该健全实施村规民约备案制度,使村规民约真正在法律的框架下成为村民行使自治权的工具。
村规民约内容泛化
通过对村规民约的阅读可以发现,大多数村规民约的规定涉及方方面面,对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村民生活等都有规定,甚至涉及处罚或者对村民权利的处分,但是过度泛化的村规民约就像一部宪法、村民委会组织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杂糅,反而不能很好地发挥村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在调研中对当地村民访谈可以发现,他们对村规民约并不了解,遇到纠纷一般会找寻当地的村干部,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村规民约可以从语意上将其分为“村规”和“民约”两个部分,村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村民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也可以把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纳入其中,类似于前述分类中的权利义务类规定,以供村民学习。在民约的规定中主要是村民大会以及村委会讨论通过的一些类似于价值导向类的规定。部分涉及村民权利处分的奖惩监督类的规定属于村规的范围,道德方面的肯定或者否定属于民约方面,但是特别要注重是否涉及类似声誉罚的行政处罚。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村民自己能决定的事情放在民约中,涉及行政部门的事务放在村规当中,“礼”“法”相结合,法治和德治结合,最终实现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内容过于细致,形式单一,以至于难以宣传推广
从现有的村规民约内容来看,其内容规定涉及方方面面,虽然比较完善,但是难以实施,究其原因就是村民对村规民约不了解,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认同。在村民中做好宣传工作是重塑价值认同的前提条件,如果将村规民约分成“村规”和“民约”两部分,“民约”的部分不需要过于繁杂的规定,主要是对村民道德方面的规定,辅之如三字经、当地的地方戏曲、山歌民歌、打油诗等方式便于更好地宣传并深入人心。由于村规民约需要具有稳定性,传统的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价值认同,延续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依旧根植村民心中,价值认同的力量在村庄中会比法律的约束力更强,因此对涉及村民道德以及权利的基本问题,应当保持其稳定性,减少对村规民约的修改频次,在有必要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过程中,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参与,比如枫桥镇F村的“三上三下”政策,用来保证村民的参与度,其他的村也可以借鉴其经验,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来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只有村民共同认可,才能够去实施,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
村规民约没有与时俱进
农村社区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部分,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必然的发展趋势。现在许多农村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然村落,而是经过行政划分,大村落和几个附近的村落合并,形成了所谓的农村社区或“新农村”,如调研所涉及的C社区就是由周围的几个村合并而成的,包括新长乐村、D村、F村等,这些新村也都是合并了周围的几个小村落而形成的大村庄。“相对于传统的村规民约指导,新型农村社区的文化建设较为迟滞,社区农民之间也很难快速形成大家公认的价值观和生活理念,因此极易对农村社区产生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C社区依旧使用的是《C村村规民约》,并没有考虑之后合并进来的村落,此时的村规民约应该要紧跟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重塑大村庄的价值认同,比如利用各个“新乡绅”群体共建价值认同,起草村规民约,同时也要提高社区农民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多举办一些调动新村村民积极性的活动,增强大村庄村民之间的互动,打造文化礼堂,设计村民们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社区文化不仅能够从思想价值上有效约束社区农民,而且还能够为农村社区发展规划蓝图并吸引社区农民的积极参与”,只有村民共同参与制定规则,才能促进统一的农村社区价值观的形成,助力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修改。
结语
历史上居民自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以及实证调研,可以发现村规民约在基层自治中发挥的作用有限,除了要将法治与自治融合,也要重视德治的作用,村规民约就是发挥德治教化的一个非常好的手段。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重视民主参与,吸收多元主体参与决策,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在基层治理方面的作用,在宣传推广过程中,要注意形式与内容的结合,融入当地特色,简化突出重点内容,推动形式创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相关上级部门也要发挥引导,在不干涉村民自治的范围内,对村规民约中一些不合法的条款给出建议。完善并落实备案以及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社区化的发展,村规民约的内容也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符合发展中乡村的需要。

原标题:《余纪萱|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现状及发展进路——基于枫桥镇的考察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