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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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17万余元,女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近日,旌德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梁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隐匿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
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曾为夫妻关系,2022年2月1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一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均归梁某所有,房屋按揭由男方承担;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由女方照顾生活起居至18周岁为止,满18周岁后其学业继续所产生的学习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离婚后,张某发现梁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经申请后,法院调取了梁某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发现梁某在旌德某银行有一张11万元的定期存单,于2022年2月20日取出并在当日办理了转存,该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梁某在离婚的前一天,另一银行账户中尚有存款67078元,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梁某均未告知张某以上存款,也未进行分割。张某认为梁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具状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笔存款,共计177078元,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梁某隐匿了上述存款,双方未就该款项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梁某隐匿了上述存款,对该部分存款应少分,鉴于婚生子现由原告抚养,遂判决张某分得10万元,梁某分得770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供稿:汪海霞
原标题:《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