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⑥|混同用工!关联企业须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

2023-08-16 18:00
福建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为降低用工成本,有些企业会设立两家甚至多家公司,通常表现为不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亲属关系,股东构成、财务人事、办公场所、业务内容等同一或高度混同。

当多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时管理、同时用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关联企业间往往以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相互推诿,或一致将法律责任推卸给较无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困难。

案情简介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

系乙公司总经理

2021年初

劳动者小东通过

以甲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

进行应聘

后到乙公司所在处参加面试

经林某面试招用后

于2021年3月1日入职

担任施工员一职

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月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小东入职后

被安排在乙公司注册地址工作

实行钉钉打卡考勤

加入微信工作群

该群成员还包括林某等人

小东每月工资

经公司出纳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公司财务人员

发给小东的工资明细表上

显示单位为甲公司

小东在职期间

参与了某中学运动塑胶面层项目的施工工作

该项目的采购施工由乙公司承包

小东不时在工作群中

汇报某中学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

林某对小东的工作作出指示

2021年7月9日,双方发生争议,公司人事通知小东休息一段时间,调整工作心态;次日小东上班后,公司人员通知小东退出工作群,小东未再上班。小东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小东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服,向丰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不需要向小东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理由是甲公司与小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小东成立劳动关系的是乙公司。丰泽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一份由乙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通知》,该份通知中“拒签劳动合同人员”处体现“小东”签名。经司法鉴定,该处签名笔迹是小东本人所写。甲公司还提供一份由乙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21年3月1日小东入职乙公司,在乙公司办公地点打卡上班;2021年6月份,乙公司派其入驻工地,管理某中学运动场塑胶面层项目;小东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乙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自动离职并给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甲公司与小东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甲公司申请的证人证言进行认证,认定甲、乙公司为关联企业,存在交叉用工情况。小东通过甲公司的招聘信息应聘,经林某面试招用入职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在乙公司注册地址工作。小东加入的工作群内其他成员林某等人也与甲公司有关。小东在工作群中就某中学项目接受林某的工作指示;某中学项目产品签收单显示收货单位为甲公司,小东进行签收;群内发布的节假日放假通知均以甲公司或甲公司总经办作为落款;该群内还谈及甲公司的有关业务。

可见,甲、乙公司通过该工作群进行统一管理,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小东的工资经公司出纳个人账户转账支付。经查,该名出纳既是甲公司的监事,还与林某系夫妻,曾在甲公司担任财务。

鉴于小东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小东在职期间参与的某中学项目由乙公司承包施工,乙公司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自认小东系其员工,小东也在乙公司发出的《关于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通知》上签字表示拒签劳动合同,结合小东的入职经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发放主体等因素,法院认定甲、乙公司作为关联企业,对小东混同用工,两家公司均与小东成立劳动关系,小东可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甲、乙公司在小东入职一个月内明确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未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选择继续用工,故甲公司依法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小东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小东的离职情况,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于2021年7月1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甲公司未依法为小东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应向小东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甲公司应支付小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合计2万余元;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供稿:民一庭 黄达婧

原标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⑥|混同用工!关联企业须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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