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案说法 || 非法“捕-收”水产品,真“刑”!

2023-08-16 17:47
安徽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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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然而仍有不法分子

贪图小利、铤而走险

使用电鱼工具电鱼

甚至明知系非法捕捞

仍然收购、出售牟取利益

最终他们都难逃“法网”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等五人在禁渔期和其他时间段,使用电瓶、逆变器、抄网、插电竿组成的一套禁用电鱼工具,多次到潜水干流、支流以及平桥河、金家河等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捕捞的水产品销售获利。

期间,被告人桂某某等四人在明知朱某某等销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收购后在其水产品店内出售,或将上述水产品带至菜市场销售给水产批发商、饭店老板等,牟取非法利益。

《狂飙》之徐雷电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桂某某等四人明知是禁捕工具捕捞的水产品而予以出售或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桂某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到三个月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相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提出上诉。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内陆水域禁渔期内采用电捕的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产品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件。非法捕捞行为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利诱下,从捕捞、运输、销售到餐桌,非法捕捞已形成地下产业链。对于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的收赃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安庆法院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观为指引,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以“销”促“捕”的犯罪行为,准确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月15日,我国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今日中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我们也在此呼吁社会大众,爱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反对一切形式的非法猎捕行为,尤其是电鱼、毒鱼、炸鱼等“绝户式”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人类只有与自然和谐共生,才能拥有美好未来。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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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环资庭、机关党委

原标题:《宜案说法 || 非法“捕-收”水产品,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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