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孩子上学导致生活费增加,可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2023-08-15 18:06
山东

原创 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收录于合集 #法官说法 31个

【编者按】

离婚证虽然改变了夫妻身份,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难以割舍的是亲子关系,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来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现在的生活所需,那么此时,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朱某与杨某于2015年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杨某某。2017年11月14日,双方因感情不合经莒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女孩杨某某由朱某抚养,杨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孩杨某某年满18周岁止。之后,杨某某随朱某生活至今。杨某某于2022年9月作为原告以因上学及生活费用增加,调解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图文无关,源自网络侵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费已经法院调解认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子女能否再次以抚养费不足以支撑日常生活开销为由,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某未成年,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亲对子女依法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的数额远远低于女儿上学后的生活费用实际支出。故杨某某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诉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每月增加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杨某的城镇居民性质等因素,法院确定为300元。遂判决杨某自2022年10月份起于每月的25日前在原民事调解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基础上支付增加的子女抚养费300元给杨某某,直至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纠纷案件大多是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但是小案关系民生、联系民心,如何办好小案,让群众在小案中感知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是党和人民对我们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时代考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应当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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