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丨男子在健身房跑步时猝死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作者丨付铁军
民事审判一庭
三级高级法官
近年来,随着群众健身意识不断增强,健身房成为很多群众尤其是年轻人休闲锻炼的重要选择。但是在健身房运动期间受伤甚至导致死亡,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不久前,密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年轻男子小马,在健身房跑步时猝死,其父母将健身房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介绍
小马是某健身房的会员,2022年8月的某一天上午,小马在健身房跑步机上跑步时突然晕倒,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当日,医院宣布小马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悲剧发生后,小马的父母将健身房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小马父亲认为,小马在健身房处自行健身,健身房并没有专业的健身教练予以适当指导,其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对健身者没有进行适应性训练,事故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专业救护人员对小马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导致小马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健身房负责人辩称,对于小马的身故健身房没有责任,不应赔偿。小马系普通会员,没有购买私教课程,健身房没有义务指派教练进行适应性训练,其应根据自身状况进行锻炼。事发当天小马做的是轻微活动,且其健身多年,应具有健身常识,对自己的身体可以做到评估,应自行承担责任。据监控视频显示,小马病发后,健身房员工及时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同时进行施救,急救车10分钟即到达场所救援,现场员工已经及时进行了施救,小马为猝死,健身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首先,本案为健身房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责任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是保险方,健身房与小马是侵权关系,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缺少法律依据,其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同意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保险合同纠纷。
其次,保险公司同意健身房的观点,健身房不存在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后健身房第一时间积极抢救,找到了专业医生抢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10分钟到场,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小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危险有预知能力,其死亡的原因并非健身房所致,健身房不存在故意和疏忽,且健身房和小马签订协议时对承担风险进行了告知。故健身房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根据保险合同猝死不赔偿的特别约定,即使健身房就本次事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死者小马在健身房健身期间猝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会所,应对在其服务场所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及小马猝死原因分析,法院认定健身房作为健身场所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其中小马所受到的损害更为深重。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小马一家经济状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健身房给予小马父母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
健身房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且经保险公司同意,法院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三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马父母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对这种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权利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健身房除应为健身会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设施外,还应在危险发生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小马的猝死是意外事故,死亡原因与其在健身房健身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健身房在事故发生前尽到警示义务,事故发生后又及时做到救助义务,故法院认定健身房作为健身场所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法官再次提示,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作为消费者,在参加各类健身活动时候,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再决定是否适宜参加健身活动,切不可强迫自己的身体,或为了健身而健身,加剧身体负担。
撰稿丨付铁军 何婷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李铁静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男子在健身房跑步时猝死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